公司法關于清算組成員的義務與責任規定和相關解讀
一、公司法關于清算組成員的義務與責任規定和相關解讀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的義務與責任】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應用
清算組成員的義務與責任有哪些
清算組成員作為公司的執行機關或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委任人,其負有與公司董事相同的誠信義務,包括注意義務和惠實義務。所調注意義務是指清算組成員在履行自己職責和行使權力的過程中,應對公司、公司的股東和債權人承擔適當、合理履行職責及行使權力的義務,如果清算組沒有盡到此種義務,則公司、公司股東或公司債權人有權要求清算組對自己的損失承擔責任。所謂忠實義務,是指清算組在履行自己職責和行使自己權力的過程中,必須最大限度地維護公司、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不得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違反義務的,應當依法追究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股東不履行清算義務,且私自處分公司財產的,應承擔何種責任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股東不履行清算義務,且私自處分公司財產,股東應在處分公司財產的范圍內對公司的債權人承擔侵權的賠償責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考慮職工工傷等級鑒定后的待遇給付問題是否承擔責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組織公司清算過程中,明知公司職工構成工傷并正在進行工傷等級鑒定,卻未考慮其工傷等級鑒定后的待遇給付問題,從而給工傷職工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該行為應認定構成重大過失,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作為清算組成員的其他股東在公司解散清算過程中,未盡到其應盡的查知責任,也應認定存在重大過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1年第3期:鄒漢英訴孫立根、劉珍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配套
《公司法》第20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1、15、23條
第一百九十條【公司破產】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注解
公司破產,是指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依法定程序,將公司的財產依法在全體債權人之間按比例公平分配的制度。是否宣告公司破產事關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公司不能自行宣告公司破產,債權人也無權宣告公司破產。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有權宣告公司破產的機關為人民法院,他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債務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還債。公司破產案件由公司(債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公司破產油算的具體規范不屬于《公司法》調整的內容,人民法院處理公司破產案件可依圍《企業破產法》實施破產清算。
配套
《企業破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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