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之債權人申報債權和清算的程序規定
一、公司法之債權人申報債權和清算的程序規定
第一百八十五條【債權人申報債權】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注解
在債權申報期間內,清算組不能對個別的債權人進行清償,如果允許清算組在申報債權期間清償債權,則是對其他后來申報的債權人的權利的嚴重侵害,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對于本條有進一步的規定;(1)明確公告義務,即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登記的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這樣規定的原因一方面在于防止公司內部人士操縱的秘密清算,另一方面在于避免資源的浪費。(2)明確補充申報債權問題。對于超過債權申報期限能否申報問題,《公司法》未作規定。不過《企業破產法》第56 條規定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同時,補充申報債權所產生的審查和確認費用,由補充申報人負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參考《企業破產法》第56條規定,從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目的出發,對公司清算中超過申報期限的,允許其補充申報并獲得清償。
配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1-14條
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程序】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應用
清算組在處分公司財產時,應遵循什么原則
清算組處分公司的財產應遵循一定的原則:第一,順序清償的原則。公司財產的支付應按照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清償。第二,先債權后股權的原則。即清算組必須在清償公司全部債務后再向股東分配公司的剩余財產。第三,風險收益統一的原則。即清算組在處分公司剩余財產時必須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或者持股比例進行分配,不得違反風險與收益統一的原則處分公司的刺余財產。
配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5、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