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之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規定與解讀
一、公司法之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規定與解讀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百六十九條【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
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注解
在一人有限公司中,由一人股東來行使股東會的職權,因此,關于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權和解聘權也應由一人股東來行使。
第一百七十條【真實提供會計資料】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一百七十一條【會計賬簿】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注解
會計賬簿,通常也稱賬冊,是由一定格式的賬頁所組成,用來全面、連續、系統地記錄各項經濟業務的會計簿籍。公司的會計賬簿是公司財務狀況的重要表現之一,是公司資產負債、資金流動和利潤分配等方面的全面體現,而且也是國家對公司進行征稅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