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關于設立登記的法律規定
一、公司法關于設立登記的法律規定
(1994年6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6號公布根據2005年12月1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4年2月19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四章 設立登記
第十七條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準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準。
第十八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
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一)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
第十九條
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 90 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五)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公司住所證明;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一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五)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公司住所證明;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及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二條
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三條
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四條
公司住所證明是指能夠證明公司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文件。
第二十五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
上一篇:公司法之分公司登記規定
下一篇:公司法之變更登記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