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的性質到底是合同還是自治性規范
設計要點
公司章程有必要規定章程的性質,并將章程明確為公司、股東、董監高主張權利的裁判依據。
閱讀提示
關于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質,一種觀點認為:公司章程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存在的契約關系,公司章程的條款是公司與股東,或者股東與股東相互之間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另一種觀點認為:公司章程為一種自治性規范,其強調的是公司的自主立法,公司制定的章程對包括公司在內的相關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筆者認為,我們不應當以全有或全無的觀點將公司章程作為一個整體來認定其性質,而是應當具體條款具體分析,根據不同的條款分別判定其性質。
章程研究文本
《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 年 5 月版)
第七條公司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之間、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其他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前款所稱起訴,包括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公司章程所指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總裁、副總裁、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
第八條公司章程對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均有約束力;前述人員均可以依據公司章程提出與公司事宜有關的權利主張。
同類章程條款
筆者查閱了近百家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其中大多數公司章程有對公司章程的定義和效力的規定,列舉如下:
(一)《博士眼鏡連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 年3月版)
第十條: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公司、股東、首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
(二)《華仁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 年3月版)
第十條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
(三)《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條,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董事會秘書。
公司法和相關規定
《公司法》
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公司法》在實質意義上將公司章程作為裁判依據的共有 11 個方面,這些規范概括起來具體表現在: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的,對已按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董事會決議違反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4)股東違反公司章程,濫用權利而使公司人格否認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股東會、董事會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6)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8)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9)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10)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11)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專家分析
關于契約說與自治規范說的區別,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分析:第一,從制定主體上看,對于契約說而言,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的主體是公司與股東,或者股東與股東;對于自治規范而言,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的主體則是公司本身。第二從意思表示的角度來看,契約說是公司與股東,或者股東與股東之間的意思表示,公司章程的具體條款經公司與股東,或者股東與股東相互之間合意的結果;自治規范說則為社團的意思表示,公司章程的內容是在資本多數決原則下股東大會會議的結果。筆者認為,關于公司章程的性質應當綜合上述兩種觀點,并深入公司章程的各個條款,進行具體條款具體分析,而不應當囫圇吞棗似的將其性質一概而論,其實公司章程應當從兩個維度進行考慮,既包含合同法意義上意思表示的一致,又包括公司法意義上受多數決原則約束的自治。
通過梳理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也能夠印證筆者上述的觀點。例如,作為合同的公司章程的內容,主要體現在股東的出資責任: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的,對已按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扣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作為自治規范的公司章程的內容,主要體現在公司內部事務的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宗旨、經營期限、解散事由等;公司機關(董事會、股東會、監事會、經理)的權限范圍、議事方式、表決程序等;監事會股東或職工代表的比例;公司轉投資、擔保的特別規定。
其實,《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對公司章程的定義“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也體現了公司章程的雙重性質。在公司章程的總則部分明確規定公司章程的性質,確定各主體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追究相互之間的責任,對于將紙面上的章程變更為履行中的章程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章程條款設計建議
在公司章程的總則中明確公司章程的性質,規定其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之間、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公司章程對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均有約束力,為以后公司各相關主體依據公司章程追究各自的責任提供制度依據。
第二,在公司章程中載明:“公司、股東、董監高等主體均可以依據公司章程提出與公司事宜有關的權利主張。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其他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這樣公司的各相關主體即可將章程列為其主張權利、行使訴權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