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董事、高管人員的禁止行為
公司法董事、高管人員的禁止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人應當歸公司所有。
2005年《公司法》修改時增加了兩項內容,一是“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二是“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這一規定擴大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進一步強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負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