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變更記載的解讀
一、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變更記載的規定
《公司法》
第七十三條【股權轉讓的變更記載】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二、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變更記載的解讀
無論是服東自愿轉讓其股權,還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在股權依法被轉讓以后,公司還應當履行法定的手續,使股權轉讓的結果在有關的文件中得到明確的記載。
由于股權轉讓而修改公司章程需要由股東會表決嗎?
由于因股權轉讓而修改公司章程,僅是記載股權變化的后果,無需股東對此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所以,本條規定,對公司章程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修改,不需要再由股東會表決。
股東將已轉讓尚未變更登記的股權再次處分,受讓股東能否請求法院認定該處分股權行為無效以及原股東應承擔何種責任?
股權轉讓后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受讓股東以其對于股權亨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311條的規定處理。
原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受讓股東損失,受讓股東請求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受讓股東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上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
《民法典》第311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轉讓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述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報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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