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程序規定
一、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規定
第七十一條【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頭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優先購買權】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二、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程序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同題的規定(四)》第17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般權,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不同意的股東不購買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視為同意轉讓。經放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主張轉讓股東應當向其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轉讓股權的同等條件的,人民法院向當予以支持。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轉讓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頭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讓股東依據本規定第20條放棄轉讓的除外。談規定細化了行使股東優先先購買權的程序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千適用(中華人民其和回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20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可的轉讓股東,在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后又不同意轉讓股權的,對其他股東優先購買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規定的除外。其他股東主張轉讓股東賠償其損失合理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第21條固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未就其股權轉讓事項征求其他股東意見或者以欺詐、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但其他股東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之日起30內沒有主張,或者自股權變更登記之日起超過1年的除外,同時《解釋》對股東優先購買權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