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及出資不足的補充
申請設立登記
董事會應于創立大會結束后三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一)公司登記申請書;
(二)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明;
(六)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公司住所證明。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注 解
申請設立登記的主體是董事會。由于董事會是公司的業務執行機關,所以,在創立大會選舉董事會成員組成董事會后,董事會就應當負責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使公司最終成立。
出資不足的補充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注 解
在運用本條時,需要注意的是,任意一個股份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都有義務繳足出資,發起人并不能因自己已履行了出資義務就免于承擔其他發起人沒能繳足出資時的連帶繳納責任。發起人在履行了連帶繳納貴任之后,有權向違反出資義務的發起人追償代繳的股款,或要求其他人分擔。
應 用
1.如何理解本條中其他發起人承擔的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無論是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還是發現發起人交付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其他發起人都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既可以要求出資不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發起人繳足或者補足差額,也可以要求其他任何一個或者幾個發起人繳足或者補足差額,被要求的發起人不得拒絕。當然,被要求的發起人在繳足或者補足差額后,有權向出資不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發起人追償。
2.股份有限公司認股人在法定時間內未繳納股款,因此而另行募集股份的,是否有效?或者認股人延期繳納股款,應承擔什么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認股人未按期繳納所認股份的股款,經公司發起人催繳后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發起人對該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募集行為有效。認股人延期繳納股款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請求該認股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參考配套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