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獨資公司的經理及監事會的相關注意事項
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依照公司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使職權。
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國有獨資公司是否必須設經理
與其他有限責任公司不同,國有獨資公司必須設經理一職,它是公司董事會的助理機關,經理的聘任或者解聘由董事會決定。
國有獨資公司高層人員的禁止兼職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國有獨資公司高層人員兼職禁止與董事、經理的競業禁止義務有何區別
國有獨資公司高層人員兼職禁止與董事、經理的競業禁止義務不同。競業禁止義務是要求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如果不發生與其所任職公司競業之情形,且所從事的活動并不損害本公司的利益,法律并不限制一般公司的董事、經理對其他公司職務的兼任。而國有獨資公司高層人員兼職禁止則不論兼職是否存在竟業禁止的事由,也不問兼職是否損害本公司利益,原則上對兼職予以禁止,除非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此可見,對于國有公司高層人員的兼職,兼職禁止較之竟業禁止的規定更為嚴格,適用的范圍更廣泛。
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
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