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關于股東出資不足的規定 公司股東出資不足如何處理
公司法關于股東出資不足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造成非貨幣出資的財產價額在公司設立時顯著不足主要有以下幾種原因:1、評估錯誤;2.出資人故意弄虛作假;3.非貨幣出資評估無誤,但在公司設立時,因市場行情變化使其價值顯著降低。因此,《公司法》規定了股東的出資填補責任,以確保公司資本的充實。同時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出資不實的情況承擔連帶責任。
如何理解本條中其他股東承擔的連帶責任?
此連帶責任是《公司法》強制規定的法定責任,不以發起人之間的約定為必要。同時先行承擔出資填補責任的發起人,可向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求償,亦可要求其他發起人分擔。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股東出資不足,除了補足差額外,還必須向其他已經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在股東出資不實的案件中,應當如何舉證?
民事訴訟中,對股東出資不實提起訴訟的主體有公司、公司的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不論是哪一主體,追究出資不實股東民事責任的前提必然是證明出資不實的事實。然而,由于股東出資不實一般都經過了一定時間,公司設立時又有驗資報告驗資,所以,對事實舉證是實踐中的難點。主要有三種方式:
第一,主要以核查公司財物資料和驗資報告為介入點。通過各種有效手段,獲取債務人公司設立時原始的驗資報告和成立時的財務報表如資產負債表與相關財務資料,通過比對公司原始財務憑證與驗資報告所附的財務憑證的差異,發現疑點,再通過檢查財務報表中與驗資報告列明的入資憑證相對應的科目,查實該憑證的真偽。如果出資存在瑕疵,財務報表上必然無記載、記載不全或記載有矛盾,從而論證出驗資報告的結論無事實依據、如此,雖然不能證實出具驗資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有任何過錯,但可以證實股東向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與其公司財務賬冊不一致的憑證,股東不實出資的事實由此可以初步證實。
第二,調查股東本身的工商登記資料,查找相關財務報表或公司資產評估報
告,核查公司長期對外投資科目的具體金額是否與該股東支付的投資款一致。
第三、查閱公司股東會會議記錄,公司已出資股東往往要求出資不實的股東補足注冊資金,這種要求有時會在公司股東會會議上提出,如含有這部分內容的股東會記錄,亦可達到有效證明的目的。
債權人主張公司股東出資不實而承擔舉證責任時,往往存在一定的困難?!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有“一方當事人控制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主張成立”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充分利用該條,要求法院認定對股東出資是否到位由公司及其股東負舉證責任。
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后,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出資人是否應承擔補足出資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