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及股東權的行使
國有獨資公司股東權的行使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咨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換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
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依照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童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注解
董事會的成員主要來源于以下兩方面:
一是公可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機構委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