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關于公司登記的規定和解讀
一、公司法關于公司登記的規定
《公司法》
第六條 【公司登記】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二、公司法關于公司登記解讀
公司登記,是指公司設立、終止或者有關事項發生變更時,登記申請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的行為,本條規定,公司設立以規范原則為基礎,核準的除外。就公司而言,公司登記的作用主要是確定公司的組織、權利和義務;對外,公司以登記為公示手段,公開公司信息,保護公司自身和公眾利益,維護交易安全和市場秩序。
1、負責管理公司登記機關和登記事項具體是什么
我國和管理機構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以下公司:
(1)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職責的公司的投資者和公司投資和持有該公司50%的股份;
(2)外商投資企業;
(3)依照本法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決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的公司;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的其他公司。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轄區內企業的登記如下:
(1)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職責的公司的投資者和公司投資和持有該公司50%的股份;
(2)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了自然人投資公司的登記;
(3)依照本法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決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的公司;
(4)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注冊的企業。
設區的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1)除上述公司外的其他公司;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
前款規定的具體登記管轄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公司登記事項包括:
(1)名稱;
(2)住所;
(3)法定代表人姓名;
(4)注冊資本;
(5)公司類型;
(6)經營范圍;
(7)營業期;
(8)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公司登記的效力如何?
目前,中國登記制度的立法沒有明確規定區分不同項目的登記效力,從《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內容來看,中國立法采用了登記要件原則,即未經設立登記不得設立公司;公司在未注銷登記的情況下不能終止,對于其他事項的登記效力,從公司法的判例和其他現有立法實例來看,采取對抗性的做法更為合理。
《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這顯然采取了登記對抗的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