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注冊旅游公司流程及費用標準-注冊公司-代理記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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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營業(yè)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yè)設施;
(三)有經培訓并持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資格證書的經營人員;
(四)有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的注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
注冊資本
(一)國際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于150萬元人民幣;
(二)國內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于30萬元人民幣。
注冊旅游公司提交文件
第十條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
(二)設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經理、副經理履歷表和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資格證書;
(五)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所或者審計師事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六)經營場所證明;
(七)經營設備情況證明。
第十一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書后,根據下列原則進行審核:
(一)符合旅游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
(二)符合旅游市場需要;
(三)具備本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的條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經審核批準的申請人頒發(fā)《旅行社業(yè)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yè)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
未取得《旅行社業(yè)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游業(yè)。
第十三條旅行社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經原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業(yè)、歇業(yè)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向原審核批準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實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開業(yè)公告、變更名稱公告、變更經營范圍公告、停業(yè)公告、吊銷許可證公告。
第十五條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萬人次以上的,可以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社(以下簡稱分社)。
國際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注冊資本7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30萬元人民幣;國內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注冊資本1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5萬元人民幣。
旅行社同其設立的分社應當實行統一管理、統一、統一招徠、統一接待。
旅行社設立的分社,應當接受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六條外國旅行社在中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常駐機構,必須經國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只能從事旅游咨詢、聯絡、宣傳活動,不得經營旅游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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