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成立條件(注冊公司-代理記賬)
集團公司成立條件(注冊公司-代理記賬)詳細內容如下:
一、集團公司成立條件
1、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核心企業)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業)和其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3、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核心企業)應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業可以作為核心企業組建企業集團,但注冊資金應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4、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二、集團公司資金管理的原則
資金管理是集團內部控制中確保資金運作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關鍵內容。集團資金管理的原則主要有以下四點:
1、集中性原則
從國外跨國公司的實踐來看,事權可以分散,但財權必須集中。若集團內部沒能形成高度集中的資金管理指揮系統,缺乏統一規范的財務資金調控制度,沒有統一的信息平臺,信息傳遞渠道不暢,財務數據、資金結算不集中,則集團總部難以及時、準確、全面地掌握生產經營全過程的相關信息,無法實施有效的管理、監督和控制。集中性原則就是要保證迅速而有效地控制集團全部的資金,為實現集團公司戰略目標提供資金支持與保障。
2、協同性原則
協同性原則包括以下含義:一是對不同職能之間的資金投入要保持合理的比例關系;二是對不同產品之間的資金投放要保持合理的比例關系;三是戰術資金與戰略資金要有合理的比例關系;四是集團內部各部門之間的相互調劑、相互融通資金的關系;五是與集團外部的企業或合作者共同協調和投放資金,達到共贏。
3、效益性原則
效益性原則是指集團應盡可能將資金投放到能提高企業盈利能力的項目上,使更多的資金參與周轉。但從貨幣資金的特點看,求利性必須服從于及時性需要,只有在滿足償債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基礎上方能獲取利潤,否則企業可能出現支付困難。
4、權變性原則
權變性原則要求企業集團的資金投放與管理不能一成不變,必須及時根據企業外部環境和競爭對手的變化等做出相應調整。
三、集團公司與企業集團的區別
(一)地位不同。企業集團是許多法人組成的聯合體,這種聯合體將來很可能受合伙企業法調整。而集團公司是法人企業,規范的集團公司及母子公司關系應該受公司法調整。
(二)內涵不同。企業集團包含集團公司,但并非所有集團公司都要成立企業集團。企業集團有兩種基本類型,其中從屬聯合企業集團中的母公司是集團公司,而在協作型聯合企業集團中,不存在以誰為核心企業的問題,所有企業是平等關系,在集團的統一管理下活動。在后一種企業集團中,集團成員企業可能都是控股公司,都有自己的若干子公司,這種集團往往是強強聯合。
(三)注冊方式不同。集團公司既可以以自己為核心組成從屬型聯合企業集團或與其他公司一起組成協作型聯合企業集團,也可以僅在母子公司范圍內形成公司集團。組成企業集團須批準和登記。但集團公司本身只是履行公司法人登記手續。
(四)組織機構不同。企業集團的組織機構由集團章程(集團成員協商一致)決定,而集團公司的組織機構必須在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下由公司章程決定(需經股東會討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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