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財務財稅經理普及:商標注冊有哪些禁忌
新政策財務財稅經理普及:商標注冊有哪些禁忌詳細內容如下:
1、商標法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①同中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②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③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④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⑤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近似的;
⑥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⑦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⑧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⑨比較有名的旅游地也不能用于商標注冊;
⑩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a.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b.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成員資格的標志。
c.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上,用以證明該商品或服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2、下列標志如果未經過使用而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①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②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③缺乏顯著特征的。
3、復制、摹仿或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禁止使用:
①就相同或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②就不相同或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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