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公司企業倒閉企業怎么分配
新政策公司企業倒閉企業怎么分配詳細內容如下:
一、公司企業倒閉企業怎么分配
破產清算后對于剩余資產的分配是需要分配方案的,這些資產也要依法分配給債權人,債權人清償后再分給股東。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后,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按照我國《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剩余財產的分配應分為兩個步驟進行。
(一)確定分配方案
剩余財產的分配方案,應由清算組提出,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破產法》規定,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有:
1、擁有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確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及其數據;
2、討論和通過和解協議草案;
3、討論和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
人民法院或債權人會議主席均有權在必要時召集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會議的決議一經通過,便對全體債權人發生效力,全體債權人必須執行。剩余財產的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后,還應報請人民法院裁定后執行。
(二)執行分配方案
剩余財產分配方案確定后,應由清算組立即開始執行。破產財產分配完畢,應由清算組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破產程序終結后,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在實際工作中,對于不同類型的企業,剩余財產的分配方案應有所不同。對于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是按合同、章程的規定或出資者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如果公司章程、合同中已專門說明了有關財產的分配辦法,則應按規定進行分配;如果沒有在合同、章程、協議中作出明確規定,董事會也沒有就此作出任何決定的,則應按合資法的規定,按投資各方的股權資本比例進行分配。
如果上述分配方案董事會已經通過并得到審批機構批準,清算組即可按上述方案實施。
二、企業重組清算的情形有哪些
(一)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應視同企業進行清算、分配,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
(二)企業合并時,對于吸收合并,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三)企業分立,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三、破產清算組由哪些人員構成
法院應當自宣告債務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由法院從公司的主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也可以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和律師參加。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應對人民法院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監督。
企業的經營沒有得到有效的效果最后破產時,對員工的影響比較大,而按照規定企業在破產后應該馬上成立清算組,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優先支付職工的工資社保等,還有經濟補償金,償還企業拖欠稅款,以及其他普通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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