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有關特殊合伙制度簡介
特殊普通合伙又被稱為有限責任合伙,是各合伙人在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基本前提下,對因其他合伙人過錯造成的合伙債務不負無限連帶責任。許多國際專業服務機構,如普華、德勤、安永、畢馬威4家國際最大的會計師事務所,都采用了有限責任合伙形式。
由于我國原合伙企業法沒有規定特殊普通合伙,只規定了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普通合伙,因此,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機構的發展受到很大限制,規模普遍偏小,難以與國外的專業服務機構展開競爭。這就迫切需要在合伙企業法中明確規定這一合伙的組織形式,以利于這類機構發展壯大以及與國際專業服務機構競爭。
新法在“普通合伙企業”一章中,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一節,就特殊普通合伙的定義、企業名稱、責任承擔等內容作了規定。
同時,新法嚴格限定了特殊普通合伙人免除連帶責任的范圍,將其僅限于其他合伙人本人執業行為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引起的合伙企業債務這種情形。具體規定為: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由于特殊普通合伙限定了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范圍,客觀上需要增加對客戶和第三人的補充保護制度。為此,本法規定,特殊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制度,用于償付由合伙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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