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哪類人不能注冊公司
新政策哪類人不能注冊公司詳細內容如下:
1、國家公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是不可以在企業或者是其他營利性組織中有兼任職。
2、公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員在離職的三年內或是其他公員在離職的兩年內是不得到與原工作業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是其他營利性組織進行任職,也是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有直接相關的營利性的活動。
3、法官、檢察官不得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營利活動的人,不得成為企業投資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不得擔任其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也是不予核準登記的: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
(二)在被執行刑罰或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在被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產罪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其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其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是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且其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且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其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其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的,從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個人所負債數額較大且到期沒有清償的;
(八)有法律和國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不可以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產、挪用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是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其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其該公司或是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從自其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從自其該公司或是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到期未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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