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組建-注冊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組建-注冊公司詳細內容如下: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組建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除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無需設立董事會、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只設1名執行董事外,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均須設立董事會,作為公司的執行機關。
(一)組成:
3-13人。其中,中央企業建立董事會試點的國有獨資公司(以下簡稱試點企業)原則上不少于9人,外部董事不少于2人,并且所有國有性質的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2個以上國有企業或2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至少有1名職工董事。
(二)產生:
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主持首次股東會會議選舉產生非職工董事,國有獨資公司的非職工董事由國資委委派;職工董事則由職工通過職代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但試點企業的職工董事須經國資委同意、外部董事由國資委選聘。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設副董事長,其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但國有獨資公司的(副)董事長應由國資委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試點企業可視需要設副董事長1人)。
(三)任期:
職工董事、非職工董事、外部董事任期可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但外部董事在同一公司連任董事不得超過2屆(即外部董事在同一公司任期最長6年)。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依照、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四)職權: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特別規定;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除行使董事會本身的職權外,還可接受國資委的授權行使由國資委代行的股東會部分職權,即決定除合并、分立、解散、增減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共計5個事項外的其他公司重大事項。董事會本身的職權包括:
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增減注冊資本方案、發行公司債券方案、合并分立解散方案、變更公司形式方案以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6、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五)會議:
1、召集和主持主體: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副)董事長、董事均有權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具體來講,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表決:
實行一人一票,其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
3、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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