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的區別
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的區別在于,破產重整是《企業破產法》引入的一項新制度。指在法院的主持下,通過所有利益相關者的申請,在利益相關者的參與下,對行業事務進行重組和債務調整,針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原因希望保持價值和再生的企業,以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經營能力的法律制度。而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后,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
破產清算與重整的其他區別有:參與破產清算與重整活動的主體不同。有物權擔保的債權人、債務人及債務人的股東等均參與重整。而參與破產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一定情況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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