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會計處理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會計處理
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除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銀首飾按規定由受托方交納消費稅外)。
(1)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委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消費稅計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的借方);
(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用于出售的:
①委托方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消費稅計入“委托加工物資”科目的借方);
②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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