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承兌匯票追索有效期是多久
商業承兌匯票追索有效期是?
根據《票據法》第十七條規定,持票人的票據權利須在以下期限內行使:
1、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2、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
不過有一點要注意的是,票據權利期間不等同于訴訟時效,也不等同于消滅時效,也不是排斥期間,票據權利時效制度是《票據法》關于票據權利期限的特別規定,因此票據時效的完成將直接導致票據權利的滅亡。但票據時效屆滿僅消滅了票據權利,并不必然導致持牌偶人其他實體上權利的喪失,法院在審理票據糾紛案件中也可直接適用有關票據權利時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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