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進貨物在途中發(fā)生損失的稅務及財務處理處理問題
購進貨物在途中發(fā)生損失的稅務及財務處理處理問題
某公司問購進一批商品,總價(含稅)3萬元,已付款,(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途中被盜。請問:
①進項稅發(fā)票可否去稅局抵扣?
②商品無入庫存,會計分錄該如何寫?
③商品的貨價(假設進項稅可抵扣)屬非正常損失,可否直接在本年的稅前利潤沖減?
公司購進貨物在途中被盜,屬非正常損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規(guī)定,你公司購進貨物途中被盜,則貨物所含進項稅額不能申報抵扣。
有關賬務處理如下:
1)購進貨物付款時:
借:材料采購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2)確認購進貨物被盜后
借:待處理財產(chǎn)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chǎn)損益
貸:材料采購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zhuǎn)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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