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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屬冶煉廠電力設計規范標準(征求意見稿)

UDC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PGB 50673-2011

有色金屬冶煉廠電力設計規范

Code for power design of non-ferrous

  (局部修訂條文征求意見稿)

  注:紅色字體帶下劃線表示新增紅色字體帶方框表示刪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有色金屬冶煉廠電力設計規范

  Code for power design of non-ferrous metals smelters

  GB50673-20xx

  主編部門:中 國 有 色 金 屬 工 業 協 會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施行日期:2 0 × × 年 × 月 × 日

  中國計劃出版社

  20××北京

  局部修訂說明

  本次局部修訂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20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編制及相關工作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20]9號)的要求,由長沙有色冶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會同有關單位對《有色金屬冶煉廠電力設計規范》GB 50673-2011進行局部修訂。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1.刪除和修訂了與現行相關規范、標準不相符合的有關條款;

  2.增加了變電站計算機監控系統設計的有關條款;

  3.增加了大型電解整流工藝諧波電壓、諧波電流測量的有關要求;

  4.補充、完善和修改了余熱發電機中性點接地方式、并網點的選擇及接線方式的技術要求;

  5.補充、完善和修改了整流機組一次側電壓的選擇,刪除了重有色金屬電解整流所設置備用整流機組的規定;

  6.增加了重有色金屬冶煉廠微小電網運行下機網協調和聯動控制條文;

  7.刪除了電動機采用機械軟起動和內反饋斬波調速的相關條款;

  8.補充、完善和修改了氧氣站內各類設備、管道及建筑物的接地要求;

  9.補充、完善和修改了附錄A《有色金屬冶煉廠一級負荷用電設備表》。

  本規范中下劃線表示修改的內容;用黑體字表示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工程建設標準規范管理處負責日常管理,由長沙有色冶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長沙有色冶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木蓮東路299號中鋁科技大廈,郵政編碼:410014)。

  主編單位:長沙有色冶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參編單位:中國恩菲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中鋁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沈陽鋁鎂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貴陽鋁鎂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國瑞林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有色冶金設計研究院股份公司

  深圳市中金嶺南有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丹霞冶煉廠

  主要起草人員:

  主要審查人員:

修訂對照表

(方框部分為刪除內容,下劃線部分為增加內容)

現行《規范》條文 修訂征求意見稿
3 供電與配電 3供電與配電
3.1 負荷分級與供電 3.1 負荷分級與供電
3.1.1有色金屬冶煉廠電力負荷應結合企業規模及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根據其對供電可靠性的要求、中斷供電所造成的損失或影響程度,分為以下三級:1一級負荷:中斷供電將造成人身傷亡,或引起重大設備損壞、重要產品大量報廢、企業的連續生產流程被打亂,需要長時間才能恢復的用電或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應為一級負荷。一級負荷中,中斷供電將發生中毒、爆炸和火災危險等情況的用電,大型關鍵設備的保安用電以及重要的計算機控制系統的用電,屬于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的負荷。一級負荷的用電設備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的有關規定。2二級負荷:大中型冶煉廠中,影響主流程正常運轉的生產用電和停電后將造成環境污染的用電,除屬于一級負荷者外,應為二級負荷。檢修用電及停電后將造成生活用水困難的水泵、嚴寒地區采暖鍋爐房的用電宜列為二級負荷。3三級負荷:不屬于一級和二級負荷者應為三級負荷。三級負荷的用電設備應符合本規范附錄B的規定。 3.1.1有色金屬冶煉廠電力負荷應結合企業規模,根據其對供電可靠性的要求、中斷供電所造成的損失或影響程度,分為以下三級:1一級負荷:中斷供電將造成人身傷害,或引起重大設備損壞、重要產品大量報廢、企業的連續生產流程被打亂,需要長時間才能恢復的用電或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應為一級負荷。一級負荷中,中斷供電將發生人員傷亡、中毒、爆炸和火災危險等情況的用電,大型關鍵設備的保安用電以及重要的計算機控制系統的用電,屬于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的負荷。有色金屬冶煉廠常用一級負荷的用電設備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的有關規定。2二級負荷:大中型冶煉廠中,影響主流程正常運轉的生產用電和停電后將造成環境污染的用電,除屬于一級負荷者外,應為二級負荷。檢修用電及停電后將造成生活用水困難的水泵、嚴寒地區采暖鍋爐房的用電宜列為二級負荷。3三級負荷:不屬于一級和二級負荷者應為三級負荷。三級負荷的用電設備應符合本規范附錄B的規定。
3.1.2不同級別負荷的供電應符合下列規定:1一級負荷應由兩個電源供電。當一個電源故障時,另一電源應能連續供電或在不超過負荷允許的中斷供電時間內恢復供電。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的負荷,除上述兩個電源外,尚應增設獨立于電力網的應急電源。并應根據一級負荷允許中斷供電的時間,確定備用電源手動或自動方式投入。2當地區供電條件允許且投資不高時,二級負荷宜由兩個電源或兩回線路供電。條件不具備時,也可由一回專用架空線路供電。3三級負荷宜由一個電源供電。 3.1.2不同級別負荷的供電應符合下列規定:1一級負荷應由雙重電源供電。當一個電源故障時,另一電源應能連續供電或在不超過負荷允許的中斷供電時間內恢復供電。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的負荷,除上述雙重電源外,尚應增設獨立于電力網的應急電源。并應根據一級負荷允許中斷供電的時間,確定備用電源手動或自動方式投入。2當地區供電條件允許且投資不高時,二級負荷宜由兩個電源或兩回線路供電。條件不具備時,也可由一回專用架空線路供電。3三級負荷宜由一個電源供電。
3.2高壓供配電系統 3.2高壓供配電系統
3.2.10配電所的電源線回路數應符合下列規定:1具有大量一級負荷時,應由兩個電源供電,其供電回路應接于不同電源的母線上。2無一級負荷且主要為二級負荷時,不應少于兩回路,且應接于不同電源的母線上。3僅有三級負荷,或雖有少量一、二級負荷,而備用電源可由其他途徑取得時,宜采用一回路供電。 3.2.10配電所的電源線回路數應符合下列規定:1具有大量一級負荷時,應由雙重電源供電,其供電回路應接于不同電源的母線上。2無一級負荷且主要為二級負荷時,宜由兩回路供電。3僅有三級負荷,或雖有少量一、二級負荷,而備用電源可由其他途徑取得時,宜采用一回路供電。
3.2.11由兩回及以上線路供電的配電所,當任何一回路停電時,其余回路應能保證全部負荷的用電。一回路供電時,其負荷能力應與配電所最大負荷相適應。 3.2.11由兩回及以上線路供電的配電所,當任何一回路停電時,其余回路應能保證一、二級負荷的用電。一回路供電時,其負荷能力應與配電所最大負荷相適應。
3.2.21配電系統中性點的接地方式、接地電阻,以及電氣裝置保護的接地的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GB 50065的有關規定。 3.2.21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GB/T50065的有關規定。
  3.2.226kV~35kV配電系統單相接地故障電容電流不大于10A時,可采用中性點不接地方式;當單相接地故障電容電流大于10A時,宜采用中性點諧振接地或低電阻接地方式。
  3.2.23 交流電氣裝置的過電壓保護和絕緣配合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交流電氣裝置的過電壓保護和絕緣配合設計規范》GB/T 50064的有關規定。
3.3無功補償 3.3無功補償
3.3.4 高壓無功補償裝置宜采用不分組或分組手動投切。裝有低壓無功補償裝置的場所,當無功負荷相對穩定時,電容器可不分組,或分組手動投切。無功負荷明顯不穩定時,應裝設無功自動補償裝置,對電容器分組自動投切。當采用高、低壓自動補償裝置效果相同時,應采用低壓自動補償裝置。 3.3.4 高壓無功補償裝置宜采用自動投切。低壓無功補償裝置應采用自動投切。當采用高、低壓自動補償裝置效果相同時,應采用低壓自動補償裝置。
3.3.5 電容器分組或不分組,均應避免投切時產生諧振,且應考慮投入涌流對電容器和本回路電器的影響。無功補償裝置安裝處的高次諧波含量超過規定允許值時,高壓電容器組回路中應串接適當電抗率的串聯電抗器,并配以相應額定電壓的電容器;低壓電容器組應適當加大分組的容量并采用專用投切接觸器。 3.3.5 電容器分組或不分組,均應避免投切時產生諧振,且應考慮投入涌流對電容器和本回路電器的影響。無功補償裝置安裝處的高次諧波含量超過規定允許值時,電容器組回路中應串接適當電抗率的串聯電抗器,并配以相應額定電壓的電容器;低壓電容器組應適當加大分組的容量并宜采用復合開關投切裝置或專用投切接觸器。
3.5變電所與配電所 3.5變電所與配電所
3.5.2 地震設防烈度為7度及以上的地區,變(配)電所的電氣設備的安裝和建(構)筑物,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工業企業電氣設備抗震設計規范》GB50556的有關規定。 3.5.2 地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以上的地區,變(配)電所的電氣設備的安裝和建(構)筑物,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工業企業電氣設備抗震設計規范》GB50556的有關規定。
3.5.11 大型變電所應設調度電話和行政電話。與電力部門聯系的電力調度電話的設置,應根據冶煉廠的調度方式與電力部門協商后確定。中、小型變(配)電所,應在控制室設置電力調度總機,對所屬各變(配)電所和主要用電車間進行電力調度。  
3.5.19 冶煉廠車間變電所,宜采用戶內式配置,盡量與低壓配電室毗鄰;其位置應避開震動、高溫、多塵、蒸汽及腐蝕嚴重的場所,不得靠近易冒槽的貯槽和設置在各種溶液槽和廁所、浴室或其他經常積水場所的樓板下;應盡量避免工藝管道從上部樓面或通風窗的一側通過。當上述條件難以達到時,可在車間附近設獨立式變電所或箱式變電站。車間內設置的變壓器宜采用干式變壓器。 3.5.19 冶煉廠車間變電所,宜采用附設式配置,盡量與低壓配電室毗鄰;其位置應避開震動、高溫、多塵、蒸汽及腐蝕嚴重的場所,不得靠近易冒槽的貯槽和設置在各種溶液槽和廁所、浴室或其他經常積水場所的樓板下;應盡量避免工藝管道從上部樓面或通風窗的一側通過。當上述條件難以達到時,可在車間附近設獨立式變電所或箱式變電站。負荷較大的多跨廠房,負荷中心在廠房的中部且環境許可時,宜設車間內變電所,變壓器宜采用干式變壓器。
3.5.22變電所與配電所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35kV~110kV變電所設計規范》GB 50059、《3kV~110kV高壓配電裝置設計規范》GB 50060以及《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 50053的有關規定。 3.5.22變電所與配電所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35kV~110kV變電站設計規范》GB 50059、《3~110kV高壓配電裝置設計規范》GB 50060以及《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 50053的有關規定。
3.6繼電保護與自動裝置 3.6繼電保護與自動裝置
3.6.3新建變(配)電所應采用微機綜合自動化系統,對老變(配)電所宜采用計算機綜合自動化系統進行改造,對保護、控制、測量、信號、直流電源,遠方調度等功能進行在線監控。計算機保護和測控裝置的安裝方式宜符合下列規定:166kV~110kV及以上變(配)電所斷路器及變壓器微機保護和測控裝置采用集中組屏方式的屏(箱)宜安裝在機房或主控制室。26kV~35kV的變(配)電所計算機保護及測控裝置宜就地安裝在開關柜上。  
3.6.28 當采用微機綜合自動化裝置時,二次回路應采取下列抗干擾的措施:1 在電纜敷設時,應首先充分利用自然屏蔽物的屏蔽作用。2 采用屏蔽電纜,屏蔽層應在一端接地。3 強電和弱電回路,不應合用同一根電纜。4 保護用電纜與電力電纜,不宜同層敷設。5 保護用電纜的敷設路徑,宜避開高壓母線及高頻暫態電流的入地點。  
  3.6A變電站計算機監控系統
  3.6A.1新建的大、中型有色金屬冶煉廠變電站宜設置計算機監控系統。
  3.6A.2變電站計算機監控系統應具有信息采集和處理、操作與控制、防誤閉鎖、報警處理、遠動、同期、無功電壓優化控制(AVCQ)、時鐘同步、人機聯系、事件記錄、諧波分析以及系統自診斷與自恢復等功能。
  3.6A.3 變電站計算機監控系統應采用分層、分布、開放式網絡結構,宜由站控層和間隔層兩部分組成,通信規約可統一采用現行電力行業標準《變電站通信網絡和系統》DL/T 860標準體系。110kV及以下變電站宜采用單以太網結構,220kV變電站宜采用雙以太網結構。
  3.6A.4 站控層設備宜由監控主機、操作員站、工程師站、五防工作站、數據通信網關機、綜合應用服務器等組成。站控層設備應根據變電站的規模和需要進行功能整合與簡化配置,站控層設備應集中布置在主控制室內。
  3.6A.5 間隔層設備宜包括保護、測控、錄波、電能計量等裝置,在站控層及網絡失效的情況下,應能獨立完成隔間層設備的就地監控功能。6kV~35kV間隔層設備宜就地安裝在開關柜上,66kV及以上間隔層設備宜分散安裝在繼電小室或集中組屏安裝在主控制室內,戶內GIS配電裝置的微機保護及測控裝置可就地布置在間隔內。
  3.6A.6變電站計算機監控系統信息采集范圍宜為模擬量、開關量、電能量以及來自其他智能設備的數據。模擬量的采集宜包括電流、電壓、有功功率、無功功率、功率因數、頻率以及溫度信號等;開關量采集宜包括斷路器、隔離開關、接地開關的位置信號,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的動作及報警信號、運行監視信號、主變有載調壓分接頭位置信號等;電能量采集宜包括有功電能量、無功電能量數據,并應能實現電能量分時段分方向累加。
  3.6A.7變電站計算監控系統的控制操作對象宜包括各級電壓等級斷路器、低壓站用電進線與分段斷路器、電動操作的隔離開關與接地開關、主變有載分接開關、站內消防水泵等其他重要設備的啟動/停止。
  3.6A.8 無人值班變電站應設置一套圖像監控系統,圖像信號應上傳到遠方監控中心。圖像監控系統應具有與火災報警系統的聯動功能,并應能在遠方監控中心實現畫面切換。
  3.6A.9 變電站直流系統、站用電系統、UPS系統、圖像監視系統以及火災報警系統等,宜采用現行電力行業標準《變電站通信網絡和系統》DL/T 860與變電站計算機監控系統直接通信。
  3.6.A.10 變電站應配置一套全站公用的時間同步系統,主時鐘宜雙重化配置,支持北斗和GPS標準授時信號。站控層設備宜采用SNTP網絡對時方式,間隔層設備宜采用IRIG-B對時方式。
  3.6.A.11 大型變電站應設置為電力調度、遠方監控和繼電保護服務的專用通信設施。通道組織與通道方式的選擇應與電力部門協商后確定。
3.7 電氣測量儀表裝置 3.7 電氣測量儀表裝置
3.7.2 電測量裝置的準確度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1 指針式交、直流儀表不應低于1.5級。2 經變送器二次測量的指針式直流儀表不應低于1.0級。3 數字式儀表不應低于0.5級。4 計算機監控系統的測量部分不應低于0.5級。 3.7.2 電測量裝置的準確度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1 指針式交、直流儀表不應低于1.5級。2 經變送器二次測量的指針式直流儀表不應低于1.0級。3 數字式儀表不應低于0.5級。4 計算機監控系統的交流采樣不應低于0.5級;頻率測量誤差不應大于0.01Hz;直流采樣模數轉換誤差應小于0.2%。5 綜合保護測控裝置中的測量部分不應低于0.5級。

3.7.5 電能計量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月平均用電量5000MW·h及以上或變壓器容量為10MV·A及以上的高壓計費用戶、200MW及以上的發電機或發電(電動)機、發電企業上網電量、電網經營企業之間的電量交換點,以及省級電網經營企業與其供電企業的供電關口計量點的電能計量裝置,應為Ⅰ類電能計量裝置。2月平均用電量1000MW·h及以上或變壓器容量為2MV·A及以上的高壓計費用戶、100MW及以上的發電機或發電(電動)機,以及供電企業之間的電能交換點的電能計量裝置,應為Ⅱ類電能計量裝置。3月平均用電量100MW·h以上或負荷用量為315kV·A及以上的計費用戶、100MW以下的發電機、發電企業廠(站)用電量、供企業內部用于承包考核的計量點、考核有功電量平衡的110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送電線路,以及無功補償裝置的電能計量裝置,應為Ⅲ類電能計量裝置。4 負荷用量為315kV·A以下的計費用戶、發供電企業內部經濟技術指標分析,以及考核用的電能計量裝置,應為Ⅳ類電能計量裝置。5單相電力用戶計費用電能計量裝置,應為Ⅴ類電能計量裝置。電能計量裝置的準確度不應低于表3.7.5的規定:3.7.5電能計量裝置的準確度要求

電能計量裝置類別 準確度(級)
有 功電能表 無 功電能表 電 壓互感器 電 流互感器
Ⅰ類 0.2S 2.0 0.2 0.2S或0.2
Ⅱ類 0.5S 2.0 0.2 0.2S或0.2
Ⅲ類 1.0 2.0 0.5 0.5S
Ⅳ類 2.0 2.0 0.5 0.5S
Ⅴ類 2.0 0.5S

注: 0.2級電流互感器僅用于發電機計量回路。

3.7.5電能計量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 220kV及以上貿易計算用電能計量裝置,應為Ⅰ類電能計量裝置。2110(66)kV~220kV貿易計算用電能計量裝置,應為Ⅱ類電能計量裝置。3 10kV~110(66)kV貿易計算用電能計量裝置,應為Ⅲ類電能計量裝置。4380V~10kV電能計量裝置,應為Ⅳ類電能計量裝置。5 220V單相電能計量裝置,應為Ⅴ類電能計量裝置。電能計量裝置的準確度不應低于表3.7.5的規定:3.7.5電能計量裝置的準確度要求

電能計量裝置類別 準確度(級)
有 功電能表 無 功電能表 電 壓互感器 電 流互感器*
Ⅰ類 0.2S 2.0 0.2 0.2S
Ⅱ類 0.5S 2.0 0.2 0.2S
Ⅲ類 0.5S 2.0 0.5 0.5S
Ⅳ類 1.0 2.0 0.5 0.5S
Ⅴ類 2.0 0.5S

注:1發電機出口可選用非S級電流互感器。2 電能計量裝置中電壓互感器二次回路電壓降應不大于其額定二次電壓0.2%。

  3.7.12A 當含有大型電解整流工藝時,整流饋線回路的電流測量宜包含諧波監測,外部電源進線處宜裝設具備諧波電壓和諧波電流測量功能的電測量裝置。諧波測量的次數不應少于25次,諧波測量用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的準確度不宜低于0.5級。
3.8 防火與蓄油設施 3.8 防火與貯油設施

3.8.3 油量為2500kg及以上的戶外油浸變壓器之間的最小防火凈距應符合表3.8.3的規定,當最小防火間距不能滿足表3.8.3的要求時,應設置防火墻,防火墻的耐火極限不宜小于4h。防火墻的高度應高于變壓器的油枕,其長度應大于變壓器儲油池兩側各1000mm。表3.8.3油量為2500kg及以上的戶外油浸變壓器之間的最小防火凈距

電壓等級(kV) 最小防火凈距(m)
≤35 5
66 6
110 8

 

3.8.3 油量為2500kg及以上的戶外油浸變壓器之間的最小防火凈距應符合表3.8.3的規定,當最小防火間距不能滿足表3.8.3的要求時,應設置防火墻,防火墻的耐火極限不宜小于3h。防火墻的高度應高于變壓器的油枕,其長度應大于變壓器貯油池兩側各1000mm。表3.8.3 油量為2500kg及以上的戶外油浸變壓器之間的最小防火凈距

電壓等級(kV) 最小防火凈距(m)
≤35 5
66 6
110 8
220 10

 

3.8.5 戶外單臺電氣設備的油量大于1000kg時,應設置儲油或擋油設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 當設置有容納20%油量的儲油或擋油設施時,應將油排至安全處所,且不應引起污染危害。2當不能滿足本條第1款要求時,應設置能容納100%油量的儲油或擋油設施。儲油和擋油設施應大于設備外廓每邊各1000mm,四周應高出地面100mm。儲油設施內應鋪設卵石層,卵石厚度不應小于250mm,卵石直徑為50mm~80mm。3 當設置有油水分離措施的總事故儲油池時,儲油池容量按最大一個油箱容量的60%確定。 3.8.5 戶外單臺電氣設備的油量大于1000kg時,應設置貯油或擋油設施,其容積宜按設備油量的20%設計,并應能將事故油排至總事故貯油池。總事故貯油池的容量按接入油量最大的一臺設備的全部油量確定,并應設置油水分離裝置。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設置能容納相應電氣設備全部油量的貯油設施,并應設置油水分離裝置。貯油和擋油設施應大于設備外廓每邊各1000mm,四周應高出地面100mm。貯油設施內應鋪設卵石層,卵石厚度不應小于250mm,卵石直徑為50mm~80mm。
3.8.6生產建(構)筑物側墻外5m以內布置油浸變壓器或可燃介質電容器等電氣設備時,該墻在設備總高度加3m的水平線以下及設備外廓兩側各3m的范圍內,不應設有門窗、洞口;建筑物外墻距設備外廓5m~10m時,在上述范圍內的外墻可設甲級防火門,設備高度以上可設防火窗,其耐火極限不應小于0.9h。 3.8.6生產建(構)筑物側墻外5m以內布置油浸變壓器或可燃介質電容器等電氣設備時,該墻在設備總高度加3m的水平線以下及設備外廓兩側各3m的范圍內,不應設有門窗、洞口和通風孔,且該區域外墻應為防火墻,當設備高于建筑物時,防火墻應高于該設備的高度;建筑物外墻距設備外廓5m~10m時,在上述范圍內的外墻可設甲級防火門,設備高度以上可設防火窗,其耐火極限不應小于0.9h;當工藝需要油浸變壓器等電氣設備有電氣套管穿越防火墻時,防火墻上的電纜孔洞應采取耐火極限為3h的電纜防火封堵材料或防火封堵組件進行封堵。
3.9 對相關專業的要求 3.9 對相關專業的要求
3.9.1變(配)電所的建筑物應符合下列規定:1 變(配)電所應防止所內積水。其室內地坪較室外地坪應高出200mm~300mm以上。2 油浸變壓器室的耐火等級為一級。控制室、配電裝置室、電容器室、蓄電池室、電纜溝、電纜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檢修室、工具材料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油浸變壓器室引至配電室的出線洞必須封閉嚴實,穿墻隔板應用非燃材料制作。3 炎熱地區的控制室、配電裝置室、電容器室和蓄電池室等的屋面應有隔熱層,房屋宜適當加高加寬。控制室和電容器室應避免西曬。寒冷地區控制室、配電裝置室、電容器室的屋面應設保溫層。4 車間內油浸變壓器室、配電裝置室必須設防火門,油浸變壓器室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配電裝置室通往車間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通往車間外的門應為丙級防火門,并應向外開啟。防火門應裝設彈簧鎖,嚴禁使用門閂。相鄰配電裝置室之間有門時,應采用由不燃材料制作的雙向彈簧門。5 控制室應盡量自然采光。配電裝置室,宜設不能開啟的自然采光窗,但在煙塵嚴重的地段和臨街面,不宜設采光窗,采光窗窗臺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6 變(配)電所經常開關的門、窗不宜直通相鄰的酸、堿、煙塵、蒸汽和噪聲嚴重的生產車間,否則應設門斗并采取密封措施。與上述車間相通的孔洞、溝道應嚴密封堵。靠近上述車間和多風沙地區的控制室應設雙層窗。7 控制室、配電裝置室和電容器室等應有防止雨雪、小動物從可開啟的門、窗或電纜溝等孔洞進入的措施。在鼠害嚴重地區,門、窗及孔洞的堵料應能抵御鼠害的破壞。8 變(配)電所內,除室內具有裸露帶電體的配電裝置室、變壓器室、電容器室的頂棚和變壓器室的內墻面只需刷白外,其他各處的內墻面,均應抹灰刷白。控制室地面以上2m高度內的墻裙宜刷油漆。9 大中型變(配)電所的控制室宜采用防靜電地面。小型變(配)電所控制室可采用水泥壓光。10 在地震設防烈度為7度及以上的變(配)電所,其主要建構筑物,應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工業企業電氣設備抗震設計規范》GB50556的規定。 3.9.1變(配)電所的建筑物應符合下列規定:1 變(配)電所應防止所內積水。其室內地坪較室外地坪應高出200mm~300mm以上。2 油浸變壓器室的耐火等級為一級。控制室、配電裝置室、電容器室、蓄電池室、電纜溝、電纜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檢修室、工具材料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油浸變壓器室引至配電室的出線洞必須封閉嚴實,穿墻隔板應用非燃材料制作。3 炎熱地區的控制室、配電裝置室、電容器室和蓄電池室等的屋面應有隔熱層,房屋宜適當加高加寬。控制室和電容器室應避免西曬。寒冷地區控制室、配電裝置室、電容器室的屋面應設保溫層。4 車間內油浸變壓器室、配電裝置室必須設防火門,油浸變壓器室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配電裝置室通往車間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通往車間外的門應為丙級防火門,并應向外開啟。防火門應裝設彈簧鎖,嚴禁使用門閂。相鄰配電裝置室之間有門時,應采用由不燃材料制作的雙向彈簧門。5 控制室應盡量自然采光。高壓配電裝置室,宜設不能開啟的自然采光窗,但在煙塵嚴重的地段,不宜設采光窗,采光窗窗臺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當高度小于1.8m時,窗戶應采用不易破碎的透光材料或加裝格柵。低壓配電室可設開啟的采光窗。6 變(配)電所經常開關的門、窗不宜直通相鄰的酸、堿、煙塵、蒸汽和噪聲嚴重的生產車間,否則應設門斗并采取密封措施。與上述車間相通的孔洞、溝道應嚴密封堵。靠近上述車間和多風沙地區的控制室應設雙層窗。7 控制室、配電裝置室和電容器室等應有防止雨雪、小動物從可開啟的門、窗或電纜溝等孔洞進入的措施。在鼠害嚴重地區,門、窗及孔洞的堵料應能抵御鼠害的破壞。8 變(配)電所內,除室內具有裸露帶電體的配電裝置室、變壓器室、電容器室的頂棚和變壓器室的內墻面只需刷白外,其他各處的內墻面,均應抹灰刷白。控制室頂棚和墻面應采用不燃性裝修材料,控制室其他部位應采用不低于難燃性的防火裝修材料。9 大中型變(配)電所的控制室宜采用防靜電地面。小型變(配)電所控制室可采用水泥壓光。
4 余熱電站 4 余熱電站
4.2 電氣部分 4.2 電氣部分
4.2.6當單相接地故障電容電流不大于4A時,10.5(6.3)kV發電機中性點應采用不接地系統。當單相接地故障電容電流大于4A時,發電機中性點宜采用消弧線圈或高電阻接地系統。 4.2.610.5(6.3)kV發電機中性點應采用不接地方式。
4.2.13 電站的過電壓保護和接地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與民用電力裝置的過電壓保護設計規范》GB50064和《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GB50065的有關規定。 4.2.13 電站的過電壓保護和接地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交流電氣裝置的過電壓保護和絕緣配合設計規范》GB/T50064和《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GB/T50065的有關規定。
4.2.14電站發電機與企業電網并網時,應選定并網點,宜采用準同步并網方式。 4.2.14電站發電機應與企業電網并網,并網點的選擇、接線方式及聯絡線回路數應符合下列規定:1并網點宜選擇廠區配電所或總降壓變電站低壓母線,聯絡線回路數量宜根據發電機組數量及容量確定。2并網同期點應設在發電機出口斷路器、母聯斷路器及聯絡線的電站側斷路器處。3發電機解列點可設置在聯絡線的電站側、總降壓變電站側或廠區配電所側斷路器處。
4.2.15電站宜直接用發電機的母線電壓與企業的6kV~10kV配電系統相連接。  
4.2.19電站的電氣設計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小型火力發電廠設計規范》GB50049的有關規定。  
5廠區線路 5廠區線路
5.1 一般規定 5.1 一般規定
5.1.4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中的電氣線路設計及其與爆炸和火災危險介質輸送管線的平行、交叉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的有關規定。 5.1.4爆炸危險環境中的電氣線路設計及其與爆炸危險介質輸送管線的平行、交叉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的有關規定。
5.2 電線電纜 5.2 電線電纜
5.2.2 電力電纜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 對安全性要求較高的回路應采用銅芯電纜:1)電機勵磁、重要電源、移動式電氣設備等電氣連接要求具有高可靠性的回路;2)震動劇烈、有爆炸危險、強腐蝕的工作環境;3)耐火電纜;4)控制線路;5)抗震設防烈度7度以上的線路;6)應急系統包括消防系統的線路。2 直埋敷設電纜應采用具有鎧裝的電纜。3 在室內、溝內和隧道內敷設的電纜可采用鎧裝電纜。在確保無機械外力時,可選用無鎧裝電纜;易發生機械震動的區域和鼠害嚴重地區采用鎧裝電纜。4 60℃以上高溫環境,應按經受高溫及其持續時間和絕緣類型要求,選用聚氯乙烯、交聯聚乙烯等耐熱型電纜。6 -15℃以下低溫環境,應按低溫條件和絕緣類型要求,選用交聯聚乙烯絕緣電纜或聚乙烯絕緣電纜。低溫環境不宜選用聚氯乙烯絕緣電力電纜。7 多芯電力電纜導體最小截面:銅導體不宜小于2.5mm2,鋁導體不宜小于4mm2 5.2.2 電力電纜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 對安全性要求較高的回路應采用銅芯電纜:1)電機勵磁、重要電源、移動式電氣設備等電氣連接要求具有高可靠性的回路;2)震動劇烈、有爆炸危險、強腐蝕的工作環境;3)耐火電纜;4)應急系統包括消防系統的線路。2 直埋敷設電纜應采用具有鎧裝的電纜。3 在室內、溝內和隧道內敷設的電纜可采用鎧裝電纜。在確保無機械外力時,可選用無鎧裝電纜;易發生機械震動的區域和鼠害嚴重地區采用鎧裝電纜。4 60℃以上高溫環境,應按經受高溫及其持續時間和絕緣類型要求,選用耐熱聚氯乙烯、交聯聚乙烯或乙丙橡膠絕緣等耐熱型電纜。5 100℃以上高溫環境,宜選用礦物絕緣電纜。高溫場所不宜選用普通聚氯乙烯絕緣電纜。6 -15℃以下低溫環境,應按低溫條件和絕緣類型要求,選用交聯聚乙烯絕緣電纜或聚乙烯絕緣電纜、耐寒橡皮絕緣電纜。低溫環境不宜選用聚氯乙烯絕緣電力電纜。7 多芯電力電纜導體最小截面:銅導體不宜小于2.5mm2,鋁導體不宜小于4mm2
5.2.31kV以下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時,三相四線制系統的電纜中性線截面,不得小于按線路最大不平衡電流持續工作所需最小截面。有諧波電流影響的回路,應符合下列規定:1 以氣體放電燈為主要負荷的回路,中性線截面不應小于相芯線截面。2除上述情況外,中性線截面不宜小于50%的相芯線截面。 5.2.31kV以下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時,三相四線制系統的電纜中性線或保護接地中性線截面,不得小于按線路最大不平衡電流持續工作所需最小截面。有諧波電流影響的回路,應符合下列規定:1以氣體放電燈為主要負荷的回路,中性線截面不應小于相芯線截面。2 存在高次諧波電流時,計算中性導體的電流應計入諧波的效應。當中性導體電流大于相導體電流時,電纜相導體截面應按中性導體電流選擇。當三相平衡系統中存在諧波電流,4芯或5芯電纜內中性導體與相導體材料相同和截面相等時,電纜載流量的降低系數,應按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 50054的有關規定執行。3除上述情況外,中性線截面不宜小于50%的相芯線截面。

5.2.41kV以下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時,配置保護接地線、中性線或保護接地中性線系統的電纜導體截面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 中性線、保護接地中性線的截面,應符合本規范第5.2.3條的規定;配電干線采用單芯電纜做保護接地中性線時,銅芯不應小于10mm2;鋁芯不應小于16mm22 按熱穩定要求的保護地線允許最小截面,應滿足回路保護電器可靠動作的要求,且應符合表5.2.4的規定:5.2.4按熱穩定要求的保護地線允許最小截面(mm2

電纜相芯線截面 保護地線允許最小截面
S≤16 S
16<S≤35 16
35<S≤400 S/2
400<S≤800 200
S﹥800 S/4

注:S為電纜相芯線截面。3采用多芯電纜的干線,其中性線和保護地線合一的導體,截面不應小于4mm2

5.2.41kV以下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時,配置保護接地線、中性線或保護接地中性線系統的電纜導體截面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 中性線、保護接地中性線的截面,應符合本規范第5.2.3條的規定;配電干線采用單芯電纜做保護接地中性線時,銅芯不應小于10mm2;鋁芯不應小于16mm22 按熱穩定要求的保護地線允許最小截面,應滿足回路保護電器可靠動作的要求,且應符合表5.2.4的規定:5.2.4按熱穩定要求的保護地線允許最小截面(mm2

電纜相芯線截面 保護地線允許最小截面
S≤16 S
16<S≤35 16
35<S≤400 S/2
400<S≤800 200
S﹥800 S/4

注:S為電纜相芯線截面。3 電纜外的保護導體或不與相導體共處于同一外護物內的保護導體,其截面應符合下列規定:1)有機械損傷防護時,銅導體不應小于2.5mm2,鋁導體不應小于16mm2;2)無機械損傷防護時,銅導體不應小于4mm2,鋁導體不應小于16mm2

5.2.6 電纜持續載流量應根據環境溫度、土壤熱阻系數、敷設時并列的根數及日照影響等使用條件確定。特殊敷設條件下的校正計算方法及參數選擇,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 50217的規定執行。 5.2.6 電纜持續載流量應根據環境溫度、土壤熱阻系數、敷設時并列的根數及日照影響等使用條件確定。特殊敷設條件下的校正計算方法及參數選擇,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標準》GB 50217的規定執行。
5.2.9 對非熔斷器保護回路,應按滿足短路熱穩定條件確定允許纜芯最小截面。 5.2.9 對非熔斷器保護回路,應按滿足短路熱穩定條件確定允許纜芯最小截面。對熔斷器保護的低壓回路,當不校驗電纜最小熱穩定截面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 采用限流熔斷器或額定電流為60A 以下的熔斷器保護回路。2熔斷體的額定電流不大于電纜額定載流量的2.5倍,且回路末端最小短路電流大于熔斷體額定電流的5倍時。
5.2.14 電纜直埋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 直埋敷設于非凍土地區時,電纜外皮至地下構筑物基礎不得小于0.3m,至地面不得小于0.7m,位于車行道或耕地下不宜小于1m。在凍土地區,電纜宜埋入凍土層以下,埋深無法超過凍結深度時,可埋設在土壤排水性好的干燥凍土層或回填土中,也可采取其他防止電纜受到損傷的措施。2 沿直埋電纜的上、下方,應鋪以100mm厚的軟土或砂層,并蓋以混凝土保護板,板寬應超過電纜兩則各50mm。3 沿電纜路徑的直線段,每隔約100m處,及在電纜轉彎、接頭和進出建筑物處,應設明顯的方位標志或標樁。標樁露出地面宜為150mm;4 直埋敷設的電纜,嚴禁平行敷設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下方。電纜之間和電纜與管道、道路、構筑物等相互間允許最小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 50217的有關規定。5 電纜與道路或鐵路交叉時,或有載重設備移經電纜上面的區段,應穿保護管。保護管應伸出路基、道路兩側及排水溝邊0.5m以上。6 電纜與熱力管溝交叉,若電纜采用穿石綿水泥管保護,其保護管長度應伸出熱力管溝兩側各2m,若采用隔熱保護層時保護層應超過熱力管溝和電纜兩側各1m。7 電纜從地下引出地面,地坪以上2m至地坪以下0.2m范圍內,應設保護管。8 電纜進入建筑物,在穿墻孔處應設保護管,其長度應超出建筑物散水1m,且應在管口實施阻水堵塞。 5.2.14 電纜直埋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 直埋敷設于非凍土地區時,電纜外皮至地下構筑物基礎不得小于0.3m,至地面不得小于0.7m,位于耕地下不宜小于1m。在凍土地區,電纜宜埋入凍土層以下,埋深無法超過凍結深度時,可埋設在土壤排水性好的干燥凍土層或回填土中,也可采取其他防止電纜受到損傷的措施。2 沿直埋電纜的上、下方,應鋪以100mm厚的軟土或砂層,并蓋以混凝土保護板,板寬應超過電纜兩則各50mm。3 沿電纜路徑的直線段,每隔約100m處,及在電纜轉彎、接頭和進出建筑物處,應設明顯的方位標志或標樁。標樁露出地面宜為150mm;4 直埋敷設的電纜,不得平行敷設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下方。電纜之間和電纜與管道、道路、構筑物等相互間允許最小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標準》GB50217的有關規定。5 電纜與道路或鐵路交叉時,或有載重設備移經電纜上面的區段,應穿保護管。保護管應伸出路基1.0m或排水溝邊0.5m以上,保護管應有不低于1%的坡度。6 電纜與熱力管溝交叉,若電纜采用穿石綿水泥管保護,其保護管長度應伸出熱力管溝兩側各2m,若采用隔熱保護層時保護層應超過熱力管溝和電纜兩側各1m。7 電纜從地下引出地面,地坪以上2m至地坪以下0.2m范圍內,應設保護管。8 電纜進入建筑物,在穿墻孔處應設保護管,其長度應超出建筑物散水1m,且應在管口實施阻水堵塞。
5.2.15 電纜在溝內敷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電纜溝可分為無支架溝、單側支架構、雙側支架溝。2 屋內電纜溝的蓋板應與地坪相平。屋外電纜溝的溝口宜高出地面50mm。當蓋板高出地面影響排水或交通時,可采用有覆蓋層的電纜溝,蓋板頂部宜低于地面300mm;3 電纜溝蓋板采用混凝土蓋板,重量不宜超過50kg,室內經常開啟的電纜溝蓋板,宜采用花紋鋼蓋板。4 屋外電纜溝在進入建筑物(或變電所)處,應采取阻火措施。5 電纜溝應采取防水措施,底部應有不小于0.5%的縱向排水坡度,積水可排入下水道或經集水井用泵排出。6 電纜溝與工業水管、溝交叉時,電纜溝應位于上方。 5.2.15電纜在溝內敷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 電纜溝可分為無支架溝、單側支架構、雙側支架溝。2 屋內電纜溝的蓋板應與地坪相平。屋外電纜溝的溝壁宜高出地面100mm。考慮排水時,可在電纜溝上分區段設置現澆鋼筋混凝土渡水槽,也可采取電纜溝蓋板低于地坪300mm ,蓋板上面鋪以細土或砂。3 電纜溝蓋板采用混凝土蓋板,重量不宜超過50kg,室內經常開啟的電纜溝蓋板,宜采用花紋鋼蓋板。4 屋外電纜溝在進入建筑物(或變電所)處,應采取阻火措施。5 電纜溝應采取防水措施,底部應有不小于0.5%的縱向排水坡度,積水可排入下水道或經集水井用泵排出。6 電纜溝與工業水管、溝交叉時,電纜溝應位于上方
5.2.16 電纜在隧道內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 電纜隧道長度大于7m時,兩端應設出口(包括人孔井)。當兩個出口之間的距離超過75m時,應增加出口。人孔井的直徑不應小于0.7m。2 隧道內凈高不應低于1.9m,局部與管道交叉處凈高不宜低于1.4m。3 隧道內應有排水措施,底部以0.5%的坡度排往集水井。4 隧道應盡量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采用機械通風。5 與隧道無關的管線不得通過電纜隧道。電纜隧道與其它地下管線交叉時,應盡可能避免隧道局部下降。6 電纜隧道內應設置一般照明和應急照明,照明電壓不應高于36V,如高于36V應采用防止觸電的安全措施。7電纜宜選用阻燃電纜,電纜隧道內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固定式滅火設施。 5.2.16 電纜在隧道內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 電纜隧道長度大于7m時,兩端應設出口(包括人孔井)。當兩個出口之間的距離超過75m時,應增加出口。人孔井的直徑不應小于0.7m。2 隧道內凈高不應低于1.9m,局部與管道交叉處凈高不宜低于1.4m。3 隧道內應有排水措施,底部以0.5%的坡度排往集水井。4 隧道應盡量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采用機械通風。5 電纜隧道與其它地下管線交叉時,應盡可能避免隧道局部下降。6 電纜隧道內應設置一般照明和應急照明,照明電壓不應高于36V,如高于36V應采用防止觸電的安全措施。7電纜宜選用阻燃電纜,電纜隧道內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固定式滅火設施。
5.2.19 對易受外部影響著火或可能因電纜著火蔓延導致嚴重事故的地段,為防止火源相互串燃,應采取以下阻火分隔措施:1 電纜及其管、溝、橋架等穿過不同區域之間的隔墻、樓板孔洞處和電纜由電纜構筑物引至電氣屏、盤、柜、臺的開孔部位,均應實施阻火封堵。2 在電纜隧道或電纜溝中的下列部位,應設阻火墻:1)公用主溝的分支處;2)分段配電裝置對應的溝道分段處;3)至主控室、配電室、車間的溝道入口處;4)長距離溝道中,每隔約200m或通風區段處;3當采用電纜隧道時,在主控室、配電室、車間入口或通風區段處所設的阻火墻上應設防火門。其他部位可不設防火門,僅在阻火墻兩側不少于1m的電纜上采取施加防火涂料、包帶、或設置擋火板等防止串燃的措施;4互為備用的雙回路電纜,宜分開配置在不同的通道或同一通道的不同側支架上。當采用同一層電纜橋架敷設時,中間應加隔板。 5.2.19 對易受外部影響著火或可能因電纜著火蔓延導致嚴重事故的地段,應采取以下阻火分隔措施:1 電纜構筑物中電纜引至電氣屏、盤、柜、臺的開孔部位,電纜貫穿隔墻、樓板的孔洞處,工作井中電纜管孔等均應實施阻火封堵。2 在電纜隧道、電纜溝中及架空橋架的下列部位,應設阻火墻或阻火段:1)公用電纜溝、隧道及架空橋架主通道的分支處;2)分段配電裝置對應的溝道分段處;3)至主控室、配電室、車間的溝道入口處;4)長距離電纜溝、隧道及架空橋架相隔約100m 處,或隧道通風區段處;3與電力電纜同通道敷設的控制電纜、非阻燃通信光纜,應采取穿入阻燃管或耐火電纜槽盒,或采取在電力電纜和控制電纜之間設置防火封堵板材。4當采用電纜隧道時,在主控室、配電室、車間入口或通風區段處所設的阻火墻上應設防火門。其他部位可不設防火門,僅在阻火墻兩側不少于1m的電纜上采取施加防火涂料、包帶、或設置擋火板等防止串燃的措施;5互為備用的雙回路電纜,宜分開配置在不同的通道或同一通道的不同側支架上。當采用同一層電纜橋架敷設時,中間應加隔板。
5.2.24電纜線路的設計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 50217的有關規定。 5.2.24電纜線路的設計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標準》GB 50217的有關規定。
5.3 架空線路 5.3 架空線路
5.3.8廠區配電線路嚴禁跨越屋頂為可燃材料的建筑物,對其他建筑物,不宜跨越。如必須跨越時,在最大計算弧垂情況下導線與建筑物的垂直距離,0.4kV線路不應小于2.5m, 1kV~10kV線路不應小于3m,35kV線路不應小于4m,66kV~110kV線路不應小于5m。 5.3.8 廠區配電線路嚴禁跨越屋頂為可燃材料的建筑物,對其他建筑物,不宜跨越。如必須跨越時,在最大計算弧垂情況下導線與建筑物的垂直距離,10kV及以下線路不應小于3.0m,35kV線路不應小于4.0m,66kV~110kV線路不應小于5.0m。
5.3.9 線路邊線與永久建筑物之間的水平距離在最大風偏情況下,1kV~10kV線路不應小于1.5m,35kV線路不應小于3m,66kV~110kV線路不應小于4m。 5.3.9 線路邊線與永久建筑物之間的水平距離在最大風偏情況下,3kV以下線路不應小于1.0m, 3kV~10kV線路不應小于1.5m,35kV線路不應小于3.0m,66kV~110kV線路不應小于4.0m。

5.3.10電桿的埋地部分與地下各種工程設施間的水平凈距,不宜小于表5.3.10所列的數值。表5.3.10 電桿的埋地部分與地下各種工程設施間的水平凈距(m)

地下工程設施 6~10kV線路 1kV以下線路
企業供水主管道 3.0 2.0
一般上水支管道、下水管道 2.0 1.0
熱力和壓縮空氣管溝及高壓水管道 2.0 2.0
電纜隧道、母線隧道、電纜橋架、電纜明溝或土溝 2.0 2.0
電力或弱電電纜線路的人井及混泥土管井 3.0 3.0
消火栓、管道井、地下泵房、地面儲水池 4.0 2.0
天然氣、煤氣、氧氣、乙炔管道 2.0 2.0
5.3.10 電桿的埋地部分與地下各種工程設施間的水平凈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 50187的有關規定。
5.3.14 架空線路的本體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66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設計規范》GB 50061及《110kV~500kV架空送電線路設計規程》DL/ 5092的有關規定。 5.3.14 架空線路的本體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66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設計規范》GB 50061及《110kV~750kV架空輸電線路設計規范》GB 50545的有關規定。
6電解整流所 6電解整流所
6.2 供電電源與接線方式 6.2 供電電源與接線方式
6.2.3 整流所交流側主接線,應符合下列規定:1 大中型鋁電解整流所,應采用雙母線系統,小型鋁電解整流所,宜采用雙母線系統。2 重有色金屬電解整流所,宜采用分段單母線系統。全年連續生產,且整流所機組在3組及以上的大型整流所,宜采用雙母線系統。3 整流機組交流側母線系統,應按電解系列分段,每個系列的全部整流機組,必須運行于同一段交流母線上,或由雙分裂繞組降壓變壓器同時供電的兩段母線上。4 當一個電解系列由三臺降壓變壓器供電(其中一臺備用)時,其中任意兩臺均應能滿足并聯運行的條件,并能供全部整流機組負荷。5 當一個電解系列的全部整流機組有載連續調壓至最低一級,電解系列電流仍大于一組整流機組的額定電流時,應設置總進線或母線(分段)斷路器,用于同時切合電解系列的全部整流機組。6 當用進線或母線(分段)斷路器切合電解系列全部整流機組時,不應影響整流所所用電及全廠其他用電負荷,整流機組正常運行時,動力負荷宜單獨接于另一段母線上。 6.2.3 整流所交流側主接線,應符合下列規定:1 大中型鋁電解整流所,應采用雙母線系統,小型鋁電解整流所,宜采用雙母線系統。2 重有色金屬電解整流所,宜采用分段單母線系統。全年連續生產,且整流所機組在3組及以上的大型整流所,宜采用雙母線系統。3 整流機組交流側母線系統,應按電解系列分段,每個系列的全部整流機組,應運行于同一段交流母線上,或由雙分裂繞組降壓變壓器同時供電的兩段母線上。4 當一個電解系列由三臺降壓變壓器供電(其中一臺備用)時,其中任意兩臺均應能滿足并聯運行的條件,并能供全部整流機組負荷。5 當一個電解系列的全部整流機組有載連續調壓至最低一級,電解系列電流仍大于一組整流機組的額定電流時,應設置總進線或母線(分段)斷路器,用于同時切合電解系列的全部整流機組。6 當用進線或母線(分段)斷路器切合電解系列全部整流機組時,不應影響整流所所用電及全廠其他用電負荷,整流機組正常運行時,動力負荷宜單獨接于另一段母線上。
6.3整流機組的選擇及諧波治理 6.3整流機組的選擇及諧波治理

6.3.1整流機組一次側電壓及降壓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 整流機組一次側電壓,宜按表6.3.1選擇。表6.3.1 整流機組一次側電壓的選擇

整流機組單機額定容量(kV·A) 一次側額定電壓(kV)
電網直接供電時 經變壓器降壓供電時
<1000 3、6、10 0.38、6、10
1000~3150 6、10、35 6、10
3150~12500 10、35、66 6、10
12500~25000 35、66、110 35
≥25000 ≥110 ≥35

2 當電網電壓為1l0kV時,系列輸出總功率大于或等于40MW,應采用110kV自耦直降方式;小于40MW時,采用1l0kV自耦直降方式或二次降壓方式應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3 當電網電壓大于或等于220kV時,整流機組一次側電壓應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4 當整流所建設在發電廠或自備電廠附近,技術條件許可時,宜采用發電機電壓直配方式供電。

6.3.1整流機組一次側電壓及降壓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 整流機組一次側電壓,宜按表6.3.1選擇。表6.3.1 整流機組一次側電壓的選擇

整流機組單機額定容量(kV·A) 一次側額定電壓(kV)
電網直接供電時 經變壓器降壓供電時
<1000 3、6、10 0.38、6、10
1000~3150 6、10、35 6、10
3150~12500 10、35、66 6、10
12500~25000 35、66、110 35
25000~100000 110 35
≥100000 220、330

2 當電網電壓為1l0kV時,系列輸出總功率大于或等于40MW,應采用110kV自耦直降方式;小于40MW時,采用1l0kV自耦直降方式或二次降壓方式應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3 當電網電壓大于或等于220kV時,整流機組一次側電壓應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4 當整流所建設在發電廠或自備電廠附近,技術條件許可時,宜采用發電機電壓直配方式供電。

6.3.2整流機組直流側額定電壓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1 鋁電解用整流機組應為電解系列正常工作直流電壓、同時發生陽極效應電壓、總直流匯流母線電壓降之和,并應符合下列要求:1)每個陽極效應計算電壓應根據 工藝參數確定,宜平均取30V。同時發生陽極效應不降電流的電解槽臺數,100臺槽及以下取1個;100臺槽以上取2個;小型鋁廠取1個。匯流母線電壓降宜取5V;2)整流機組直流額定電壓還應滿 足電解系列最后一部分電解槽啟動電壓,該電壓根據工藝專業要求確定;3)整流機組應能承受在陽極效應 熄滅后,因不能立即將直流電壓自動降至原來值而產生的沖擊電流所造成的過載。2 重有色金屬電解整流機組,應為電解系列的最高運行電壓和總直流匯流母線電壓降之和。 6.3.2整流機組直流側額定電壓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1 鋁電解用整流機組應為電解系列正常工作直流電壓、同時發生陽極效應電壓、總直流匯流母線電壓降之和,并應符合下列要求:1)每個陽極效應計算電壓應根據 工藝參數確定,宜平均取30V。同時發生陽極效應不降電流的 電解槽臺數,100臺槽及以下取1個;100臺槽以上取2個。匯流母線電壓降宜取5V;2)整流機組直流額定電壓還應滿 足電解系列最后一部分電解槽啟動電壓,該電壓根據工藝專業要求確定;3)整流機組應能承受在陽極效應 熄滅后,因不能立即將直流電壓自動降至原來值而產生的沖擊電流所造成的過載。2 重有色金屬電解整流機組,應為電解系列的最高運行電壓和總直流匯流母線電壓降之和。
6.3.4重有色金屬電解整流所,備用機組組數和機組額定電流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 大型整流所,每個系列的整流機組為3組及以上時,每系列宜備用一組;每個系列1組~2組時,兩個系列宜備用1組。2 中型或不連續生產的電解整流所,宜采用元件備用。3 電解系列整流機組額定電流的總和(不包括備用機組),宜等于系列電流的1.05倍~1.15倍。 6.3.4重有色金屬電解整流所,機組數量和機組額定電流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 大型整流所,每個系列的整流機組應為2組及以上。2 中、小型整流所,每個系列的整流機組宜為1~2組。3 電解系列整流機組額定電流的總和,宜等于系列電流的1.05倍~1.15倍。
6.3.8濾波裝置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 調諧濾波應結合無功補償統一考慮。2 濾波補償裝置與整流機組宜接在同一供電母線上。3 濾波裝置系統宜經總斷路器接入供電母線,各分支調諧濾波器應設單獨的隔離開關,一次及二次配電設備。并應能獨立運行,保護動作于總斷路器。4 接入濾波裝置的斷路器,宜采用可避免重燃的斷路器。5 5次和7次調諧濾波器中的串聯電抗器,宜設0、±2.5%和±5%抽頭,及±5%無級調桿。6 各分支調諧濾波器應分別設置安全圍欄。7 宜預留一分支調諧濾波器的安裝場地。 6.3.8濾波裝置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 調諧濾波應結合無功補償統一考慮。2 濾波補償裝置與整流機組宜接在同一供電母線上。3 濾波裝置系統宜經總斷路器接入供電母線,各分支調諧濾波器應設單獨的隔離開關,一次及二次配電設備。并應能獨立運行,保護動作于總斷路器。4 接入濾波裝置的斷路器,應采用可避免重燃的斷路器。5 5次和7次調諧濾波器中的串聯電抗器,宜設0、±2.5%和±5%抽頭,及±5%無級調桿。6 各分支調諧濾波器應分組布置。
6.3.14整流機組的調壓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1 二極管整流機組,當調壓深度小于50%時,單機組可采用單級一次側抽頭有載調壓整流變壓器;多機組系列還應采取措施,以保證并聯機組間的負荷平衡。2 二極管整流機組,當調壓深度大于或等于50%時,應符合下列要求:1)一次側電壓小于或等于110kV時,應采用端部自耦有載調壓;2)一次側電壓為220kV時,當機組容量小于60MVA時宜采用第三繞組加串聯(輔助)變壓器調壓;當機組容量大于60MVA時宜優先采用降壓自耦有載調壓;3)一次側電壓大于220kV時,主接 線及調壓方式具體采用何種方式需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3晶閘管整流機組應根據生產工藝要求,采用晶閘管相控并配以一次側有適當級數的無載或有載調壓整流變壓器。 6.3.14整流機組的調壓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1 二極管整流機組,當調壓深度小于50%時,單機組可采用單級一次側抽頭有載調壓整流變壓器;多機組系列還應采取措施,以保證并聯機組間的負荷平衡。2 二極管整流機組,當調壓深度大于或等于50%時,應符合下列要求:1)一次側電壓小于或等于110kV時,應采用端部自耦有載調壓;2)一次側電壓大于或等于220kV時,主接線及調壓方式具體采用何種方式需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3晶閘管整流機組應根據生產工藝要求,采用晶閘管相控并配以一次側有適當級數的無載或有載調壓整流變壓器。
6.5 母線、設備配置及接地 6.5 母線、設備配置及接地
6.5.9整流變壓器的防火及消防,應符合下列規定:1 不同機組的變壓器之間,應按有關規定設防火隔墻,隔墻的高度應比變壓器的油枕高出lm。2 各防火隔墻間隔內,應設置防火及蓄油設施。3 多機組的油坑,應設置公用事故油池。事故油池的蓄油量,應為單機組調壓變壓器與整流變壓器兩者油量之和的60%。4整流變壓器間隔消防宜采用高壓細水霧、泡沫及充氮裝置。 6.5.9整流變壓器的防火及消防,應符合下列規定:1 不同機組的變壓器之間,應按有關規定設防火隔墻,隔墻的高度應比變壓器的油枕高出lm。2 各防火隔墻間隔內,應設置防火及貯油設施。3 多機組的油坑,應設置公用事故油池。事故油池的貯油量,應為單機組調壓變壓器與整流變壓器兩者的全部油量。4整流變壓器間隔消防宜采用高壓細水霧、泡沫及充氮裝置。
6.8 對有關專業要求 6.8 對有關專業要求
6.8.11 大、中型主控制室,宜采用發光天棚吊頂,其高度不宜小于3m;墻壁可采用噴塑;地面可采用水磨石。當控制室內設有計算機時,宜設置空調和鋁合金門窗或塑鋼門窗,并設紗窗。 6.8.11 整流所主控制室內的設備及空間應布局合理,并應方便運行和檢修;凈高不宜低于3.5m;有良好的空調、照明、隔熱、防塵、防火、防噪音的措施。
7車間電力設計基本規定 7車間電力設計基本規定
7.1 配電系統 7.1 配電系統
7.1.12220/380V低壓配電系統,宜采用TN-C系統,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TN-C-S系統或TN-S系統。對于距離電源點較遠且負荷相對集中時可采用TT系統。 7.1.12220/380V低壓配電系統,宜采用TN系統。對于距離電源點較遠且負荷相對集中時可采用TT系統。
7.2 配電設備 7.2 配電設備
7.2.13 發生爐煤氣站、煤氣升壓機站、氫氣回收站、液化石油氣體、液化天然氣等及其它有爆炸火災危險場所的電器設備,宜集中安裝于配電室內,現場安裝的電器設備應按所在場所的爆炸及火災危險等級,按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有關規定,選擇不同等級的防爆型電器設備。 7.2.13 發生爐煤氣站、煤氣升壓機站、氫氣回收站、液化石油氣體、液化天然氣等及其它有爆炸危險場所的電器設備,宜集中安裝于配電室內,現場安裝的電器設備應按所在場所的爆炸危險等級,按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有關規定,選擇不同等級的防爆型電器設備。
7.3 控制與保護 7.3 控制與保護
7.3.5 電動機的調速方式,應根據生產機械要求的調速范圍,調速平滑性和調速的頻繁程度,經技術經濟比較決定。1 只要求幾種固定轉速的生產機械,宜采用多速鼠籠電動機調速。2 要求平滑調速的鼠籠電動機,應采用變頻調速。3 大容量風機宜采用變頻調速或內反饋斬波調速。 7.3.5 電動機的調速方式,應根據生產機械要求的調速范圍,調速平滑性和調速的頻繁程度,經技術經濟比較決定。1 只要求幾種固定轉速的生產機械,宜采用多速鼠籠電動機調速。2 要求平滑調速的鼠籠電動機,應采用變頻調速。3 大容量風機宜采用變頻調速。
7.3.28220/380V TN系統配電回路的接地故障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1 電氣裝置的正常不帶電的外露導體應接地,接地干線與PE線及建筑物內的金屬管道之間應作等電位連接。2 供電給手握式電氣設備和移動式電氣設備的末端線路或插座回路切斷故障回路的時間,不應大于0.4s。3 配電干線和供給固定式電氣設備的末端線路切斷故障回路的時間,不宜大于5s。4 當過電流保護能滿足本條第2款保護要求時,宜采用過電流保護兼作接地故障保護,不能滿足時,應采用零序保護,此時,保護整定值應大于配電線路最大不平衡電流,否則應采用漏電電流保護。5 采用熔斷器作短路保護,且當接地故障電流與熔體額定電流之比不小于保證保護電器在規定的時間內自動切斷故障回路的電流與熔體額定電流之比時,可認為熔斷器滿足第2款、第3款要求。

7.3.28220/380V TN系統配電回路的接地故障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1 電氣裝置的正常不帶電的外露導體應接地,接地干線與PE線及建筑物內的金屬管道、建筑物金屬結構之間應作等電位連接。2 供電給手握式電氣設備和移動式電氣設備的末端線路或插座回路,切斷故障回路的時間不應大于表7.3.28的規定。表7.3.28 TN系統的最長切斷時間

相導體對地標稱電壓(V) 切斷時間(s)
220 0.4
380 0.2
>380 0.1

3 配電干線和供給固定式電氣設備的末端線路切斷故障回路的時間,不宜大于5s。4 當過電流保護能滿足本條第2款、第3款保護要求時,宜采用過電流保護兼作接地故障保護,不能滿足時,應采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5 采用熔斷器作短路保護,且當接地故障電流與熔體額定電流之比不小于保證保護電器在規定的時間內自動切斷故障回路的電流與熔體額定電流之比時,可認為熔斷器滿足第2款、第3款要求。

7.3.29為減少接地故障引起的電氣火災危險而裝設的漏電電流繼電器,其額定動作電流嚴禁超過0.5A。 7.3.29為減少接地故障引起的電氣火災危險而裝設的剩余電流監視或保護電器,其動作電流不應大于300mA;當動作于切斷電源時,應斷開回路的所有帶電導體。
7.3.32 交流電動機的接地故障保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 50054的有關規定。當電動機的短路保護器件滿足接地故障保護要求時,應采用短路保護兼作接地故障保護。 7.3.32 交流電動機的接地故障保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GB50055的有關規定。當電動機的短路保護器件滿足接地故障保護要求時,應采用短路保護兼作接地故障保護。
7.4 配電線路 7.4 配電線路
7.4.10 電氣管路和非電氣管路之間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 與熱水管和蒸汽管同側敷設時,應敷設在下方,有困難時可敷設在上方,相互之間的凈距離,不宜小于下列數值:1)位于熱水管下方為200mm,位于熱水管上方為300mm;2)位于蒸汽管下方為500mm,位于蒸汽管上方時為1000mm;3)當不能滿足本款1)、2)項要求時,應采取隔熱措施;對有保溫措施的熱水管,蒸汽管,上、下凈距離可減至200mm。2 與不包括可燃氣體及易燃、可燃液體管道的其它管道之間的凈距離,不宜小于100mm。3 與水管同側敷設時,應敷設在上方。4 當管路交叉時,相互之間的凈距離不宜小于相應上列情況的平均凈距。  
7.7 建構筑物防雷 7.7 建構筑物防雷
7.7.1冶煉廠主要建(構)筑物按防雷要求的分類,應符合下列規定:1 下列建筑物應劃為第二類建筑物:1)預計雷擊次數大于0.3次/a的建筑物;2)桶裝汽油庫、汽油加油站及泵站、液化石油氣站、液化天然氣站,桶裝電石庫、發生爐煤氣站,以及露天裝設的有爆炸危險的鋼質封閉氣罐。2 下列建筑物應劃為第三類建筑物:1)預計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建筑物;2)氧氣站;3)戶外煤氣洗滌設施;4)高度為15m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高聳建筑物;5)歷史上雷害事故較多地區的重要建筑物。 7.7.1冶煉廠主要建(構)筑物按防雷要求的分類,應符合下列規定:1 下列建筑物應劃為第二類建筑物:1)預計雷擊次數大于0.25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業建筑物;2)桶裝汽油庫、汽油加油站及泵站、液化石油氣站、液化天然氣站,桶裝電石庫、發生爐煤氣站,以及露天裝設的有爆炸危險的鋼質封閉氣罐。2 下列建筑物應劃為第三類建筑物:1)預計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業建筑物;2)高度為15m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高聳建筑物。
7.8 配電室與控制室 7.8 配電室與控制室
7.8.8車間油浸變壓器室與車間配電裝置應分室布置、車間干式變壓器室與車間配電裝置宜分室布置。若車間干式變壓器與車間配電裝置同室布置,干式變壓器應帶保護外殼,保護外殼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20。 7.8.8車間油浸變壓器室與車間配電裝置應分室布置。車間干式變壓器與車間配電裝置宜同室靠近布置,干式變壓器應帶保護外殼,保護外殼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20。
8重有色金屬冶煉廠電力設計 8重有色金屬冶煉廠電力設計
8.1一般規定 8.1一般規定
8.1.5原料車間、熔煉車間生產用起重機,宜采用安全型滑觸線供電,當有多臺吊車時應設置檢修段。  
8.1.6 高大廠房的照明宜采用金屬鹵化物燈具或其它高效光源,由不同母線段的兩回線交叉供電。當采用帶電感鎮流器的氣體放電光源時,宜將燈具分接在不同相序的線路上。  
8.4熔煉車間 8.4熔煉車間
Ⅱ 熔煉爐 Ⅱ 轉爐
8.4.11 本部分適用于側吹式、底吹式等爐體可以傾動的熔煉爐。 8.4.11本部分適用于側吹式、底吹式等爐體可以傾動的轉爐。
8.4.20大型六電極矩形礦熱電爐,宜采用三臺單相電爐變壓器供電。 8.4.20大型六電極矩形礦熱電爐或三電極圓形電爐宜采用三臺單相電爐變壓器供電。
8.4.23電爐裝置的操作斷路器,應采用具有頻繁操作性能的斷路器。六電極礦熱電爐用三臺單相變壓器供電時,可共用一臺三相斷路器,且每臺單相電爐變壓器的高壓側應裝設隔離開關。當有幾臺電爐同時工作時,應使各相的負荷盡量平衡。 8.4.23電爐裝置的操作斷路器,應采用具有頻繁操作性能的斷路器。當采用三臺單相變壓器供電時,可共用一臺三相斷路器,且每臺單相電爐變壓器的高壓側宜裝設隔離開關。當有幾臺電爐同時工作時,應使各相的負荷盡量平衡。
  8.4.35微小電網運行環境下,宜裝設機網協調系統和聯動控制系統。
8.6電解車間 8.6電解車間
8.6.2 直流母線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 應使母線的敷設路徑最短,安裝維護方便;避免腐蝕性液體的噴淋。2 沿同一路徑敷設的正負母線,應進行動穩定驗算。3 正負母線間距離應盡量加大,不宜小于l00mm。4 電解車間內的直流母線,當電壓高于120V時,對地高度不應小于2.2m。當對地高度不符合要求時可加裝柵攔,加柵攔后對地高度不應小于1.9m。當電壓較低時,對地高度應符合不妨礙通行及便于安裝維護的要求。5當直流母線的直線段較長時,銅母線每隔30m,鋁母線每隔20m宜裝設一個母線伸縮接頭。6 穿過樓板的直流母線對樓板、梁、柱及電解槽的安全凈距,不應小于50mm。 8.6.2 直流母線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 應使母線的敷設路徑最短,安裝維護方便;避免腐蝕性液體的噴淋。2 沿同一路徑敷設的正負母線,應進行動穩定驗算。3 正負母線間距離應盡量加大,不宜小于l00mm。4 電解車間內的直流母線,當電壓高于120V時,對地高度不應小于2.5m。當對地高度不符合要求時可加裝柵攔,加柵攔后對地高度不應小于2.2m。當電壓較低時,對地高度應符合不妨礙通行及便于安裝維護的要求。5 當直流母線的直線段較長時,銅母線每隔30m,鋁母線每隔20m宜裝設一個母線伸縮接頭。6 穿過樓板的直流母線對樓板、梁、柱及電解槽的安全凈距,不應小于50mm。
9氧化鋁廠車間電力設計 9氧化鋁廠車間電力設計
9.1一般規定 9.1一般規定
9.1.1 車間變電所應按車間或工段設置。主要生產車間的車間變電所應由兩個電源供電,設兩臺變壓器。每臺變壓器應能滿足全部一、二級負荷的用電需要;負荷較小,對生產影響小的車間,可設一臺變壓器,并應設低壓聯絡線。凡采用末極切換的用電設備供電電源,宜設第三應急保安電源。 9.1.1車間變電所應按車間或工段設置。主要生產車間的車間變電所應由兩個電源供電,設兩臺變壓器。每臺變壓器應能滿足全部一、二級負荷的用電需要,為一、二級負荷供電的兩段母線宜設置在兩個不同的房間或設置防火分隔;負荷較小,對生產影響小的車間,可設一臺變壓器,并應設低壓聯絡線。凡采用末級切換的用電設備供電電源,宜設第三應急保安電源。
9.1.3沉降槽、分解槽和晶種槽應裝設備用電源自動投入裝置。 9.1.3 沉降槽、分解槽和晶種槽應裝設備用電源自動投入裝置。其主供變壓器應有第三電源接入。
9.1.11 電動機需要軟啟動時,應向工藝推薦采用機械軟啟動聯軸器。  
9.1.16 變(配)電室屏(盤、柜),應按直線配置。  
12 炭素廠車間電力設計 12 炭素廠車間電力設計
12.1 一般規定 12.1 一般規定
12.1.2煅燒車間、配料篩分車間、焙燒車間、陽極組裝車間,宜設置兩臺變壓器兩回線路供電,每臺變壓器應能滿足全部負荷60%的用電需要。負荷集中的石墨化車間機械加工車間可設置一臺變壓器,其中重要負荷由低壓聯絡線取得備用電源。原料庫可設一回低壓線路。 12.1.2煅燒車間、配料篩分車間、焙燒車間、陽極組裝車間,應設置兩臺變壓器兩回線路供電,每臺變壓器應能滿足全部負荷的用電需要。負荷集中的石墨化車間、機械加工車間可設置一臺變壓器,其中重要負荷由低壓聯絡線取得備用電源。原料庫可設一回低壓線路。
12.2 電煅燒爐 12.2 電煅燒爐
12.2.6電煅燒爐變流裝置室,應緊鄰電煅燒爐廠房設置,其底層為變流器室;上層為高低壓配電室及控制室。在炎熱地區應避免西曬。 12.2.6電煅燒爐變流裝置室,應緊鄰電煅燒爐廠房設置。
14稀有金屬冶煉廠電力設計 14稀有金屬冶煉廠電力設計
14.0.17 存放和摻合易燃、易爆有機溶劑的原料庫、生產工序、生產過程中有粉塵產生的車間的電氣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有關規定。 14.0.17 存放和摻合易燃、易爆有機溶劑的原料庫、生產工序、生產過程中有粉塵產生的車間的電氣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有關規定。
15硬質合金廠車間電力設計 15硬質合金廠車間電力設計
15.0.18 當以氫氣作為還原和養護的車間內,無氫氣回收、有明火、墻面安裝有強排風機,屋頂孔洞安裝自然通風器時,除強排風機、氫氣報警裝置的回路按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有關規定執行外,其余可按常規車間配電。 15.0.18 當以氫氣作為還原和養護的車間內,無氫氣回收、有明火、墻面安裝有強排風機,屋頂孔洞安裝自然通風器時,除強排風機、氫氣報警裝置的回路按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有關規定執行外,其余可按常規車間配電。
15.0.19 存放和摻合易燃易爆有機試劑的原料庫、原料制備車間,以氫氣作為還原和養護且有氫氣回收裝置,無明火的車間,氫氣制備、氫氣回收及凈化車間的電氣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有關規定。 15.0.19 存放和摻合易燃易爆有機試劑的原料庫、原料制備車間,以氫氣作為還原和養護且有氫氣回收裝置,無明火的車間,氫氣制備、氫氣回收及凈化車間的電氣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有關規定。
17公用設施電力設計 17公用設施電力設計
17.1空氣壓縮機站 17.1空氣壓縮機站
17.1.6空氣壓縮機站附設的變(配)電所、控制室,應采取防震降噪措施。控制室設置宜考慮便于觀察空氣壓縮機站內部設備運行。 17.1.6空氣壓縮機站附設的變(配)電所、控制室,應采取防震降噪措施。不帶遠程監視功能的控制室設置宜考慮便于觀察空氣壓縮機站內部設備運行。
17.2水泵站 17.2水泵站
17.2.4 水泵站的高、低壓配電裝置宜集中配置在專用的配電室內。布置在泵房內的配電裝置和電控設備應有防滴防濺措施,其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24,配電裝置基礎應高出地面200mm。機組起動控制設備集中配置時,應與機組對應配置;分散配置時,不應安裝在機組進、出水管道的一側。 17.2.4 水泵站的高、低壓配電裝置宜集中配置在專用的配電室內。布置在泵房內的配電裝置和電控設備應有防滴防濺措施,其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44,配電裝置基礎應高出地面200mm。機組起動控制設備集中配置時,應與機組對應配置;分散配置時,不應安裝在機組進、出水管道的一側。
17.2.6 控制室的位置,宜使操作者觀察到水泵機組的運行情況。控制室的地面應高出泵房地面200mm。 17.2.6 不帶遠程監視功能的控制室的位置,宜使操作者觀察到水泵機組的運行情況。控制室的地面應高出泵房地面200mm。
17.3發生爐煤氣站 17.3發生爐煤氣站
17.3.3主廠房、煤氣排送機間內各設備的操作崗位處和控制室、煤氣防護站、主廠房的通道處,應設應急照明。 17.3.3主廠房、煤氣排送機間內各設備的操作崗位處和控制室,應設應急照明。主廠房的通道處,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17.3.8煤氣排送機與空氣鼓風機,應設置下列聯鎖:1 空氣鼓風機啟動后,低壓煤氣總管的壓力上升到規定值時,方可起動煤氣排送機。2 空氣鼓風機停車或低壓煤氣總管內的壓力降低到規定的下限值時,煤氣排送機應立即自動停車。3 正常停車順序為先停煤氣排送機,后停空氣鼓風機。 17.3.8煤氣排送機的電動機應與空氣鼓風機的電動機或空氣總管空氣壓力傳感裝置、煤氣排送機前低壓煤氣總管的煤氣壓力傳感裝置進行聯鎖,并應符合《發生爐煤氣站設計規范》GB50195的有關規定。
17.3.13煤氣站的電力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發生爐煤氣站設計規范》GB50195及《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的有關規定。 17.3.13煤氣站的電力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發生爐煤氣站設計規范》GB50195及《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的有關規定。
17.5氧氣站 17.5氧氣站
17.5.10 積聚液氧、液空的各類設備,氧氣管道應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17.5.10 積聚液氧、液空的各類設備、氧氣壓縮機、氧氣灌充臺和氧氣管道應設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17.5.10A 氧氣管道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 廠區架空或地溝敷設管道,在分叉處或無分支管道每隔80m~100m處,以及與架空電力電纜交叉處應設接地裝置。2 進、出車間或用戶建筑物處應設接地裝置。3 直接埋地敷設管道應在埋地之前及出地后各接地一次。4 車間或用戶建筑物內部管道應與建筑物的靜電接地干線相連接。5 每對法蘭或螺紋接頭間應設跨接導線,電阻值應小于0.03Ω。
  17.5.12 氧氣站的電力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氧氣站設計規范》GB 50030的有關規定。
17.7充電站 17.7充電站
17.7.2 蓄電池充電用直流電源,應采用晶閘管整流設備。整流設備不應設置在充電間內。 17.7.2 蓄電池充電用直流電源,應采用晶閘管整流設備或高頻開關電源。整流設備不應設置在充電間內。
17.7.5 充電站的配電線路,應采用銅芯導線或電纜,宜穿塑料管明設或塑料護套電纜沿配線橋架明敷,不宜采用埋地和電纜溝敷設。 17.7.5 充電站的固定式配電線路,應采用銅芯導線或電纜,宜穿塑料管明設或塑料護套電纜沿配線橋架明敷,不宜采用埋地和電纜溝敷設。移動式配電線路應采用銅芯重型橡套電纜。
  17.7.5A 蓄電池車和蓄電池鏟車充電時,每輛車宜采用單獨充電回路,并應能分別調節。
  17.7.5B 當采用恒電流充電方式時,整流設備的直流額定電壓不宜低于蓄電池組電壓的150%。整流設備的輸出電流應滿足鉛酸蓄電池充電電流要求。
17.7.6整流設備應根據蓄電池組容量、數量和充電方式選擇,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GB 50055的相關規定。 17.7.6整流設備應根據蓄電池組容量、數量和充電方式選擇。
  17.7.7 整流設備應裝設直流電壓表和直流電流表。并聯充電的各回路應裝設單獨的調節裝置和直流電流表。
  17.7.8 充電站的電力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GB 50055中的有關規定。
17.8靜電濾清器電源裝置 17.8靜電濾清器電源裝置
17.8.3 電濾器電源裝置應采用晶閘管自動調壓的高壓硅整流裝置。 17.8.3 電濾器電源裝置應采用晶閘管自動調壓的高壓硅整流裝置或中頻、高頻電源整流裝置。
17.8.13 每臺整流裝置正極與電濾器陽極(收塵極)之間的連接宜采用兩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銅導體。 17.8.13 每臺整流裝置正極與電濾器陽極(收塵極)之間的連接宜采用兩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銅導體。不得利用設備外殼或金屬結構作為連接線。
17.8.15 整流隔間的門及各電場圍欄的門,均應裝設安全開關,當門打開時,應能切斷整流裝置交流側的電源。 17.8.15 整流隔間遮欄宜采用金屬網制作,網孔尺寸不應大于40mm×40mm,高度不應低于2.5m。整流隔間的門及各電場圍欄的門,均應裝設安全開關,當門打開時,應能切斷整流裝置交流側的電源。戶外式整流器的交流電源側應裝設聯鎖裝置;當檢修整流設備或操作高壓隔離開關時,應先斷開交流電源。
  17.8.21 靜電濾清器電源裝置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GB 50055的有關規定。
電能計量裝置類別 準確度(級)
有 功電能表 無 功電能表 電 壓互感器 電 流互感器
Ⅰ類 0.2S 2.0 0.2 0.2S或0.2
Ⅱ類 0.5S 2.0 0.2 0.2S或0.2
Ⅲ類 1.0 2.0 0.5 0.5S
Ⅳ類 2.0 2.0 0.5 0.5S
Ⅴ類 2.0 0.5S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有色金屬冶煉廠電力設計規范

  Code for Power Design of Non-ferrous

  Metals Smelters

GB 50673—

局部修訂條文說明

3 供電與配電

3.1 負荷分級與供電電源

3.1.1

  原條文修改。增加中斷供電將造成人員傷亡的用電設備為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的負荷。

3.1.

  原條文修改。將原條文中一級負荷應由“兩個電源供電”,改為應由“雙重電源”供電,與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術語一致。

3.2 高壓供配電系統

3.2.10

  原條文修改。具有大量一級負荷的配電所電源,要求雙重電源供電,強調的是電源獨立;無一級負荷且主要為二級負荷的配電所,要求兩回線路供電,強調線路獨立。

3.2.11

  原條文修改。隨著冶煉廠規模越來越大,配電所的用電負荷激增,為避免配電所每回電源線路電纜并聯根數或架空線分裂導線根數太多,導致投資增加、供電可靠性降低,將原來每回線路的供電能力滿足配電所全部負荷,修改為滿足一、二級負荷用電。

3.2.

  原條文修改。配電系統中性點接地方式整合到本規范第3.2.22條。

3.2.

  新增條文。考慮到有色金屬冶煉廠主要為電纜出線,輻射式配電,單相接地故障電容電流較大,采用中性點高電阻接地方式時,要求單相接地故障電容電流不大于7A,難以滿足要求。因此,推薦采用中性點不接地、諧振接地和低電阻接地方式。

3.2.

  新增條文。有色金屬冶煉廠交流電氣裝置的過電壓保護和絕緣配合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交流電氣裝置的過電壓保護和絕緣配合》GB/T 50064的有關規定。

3.3 無功補償

3.

  原條文修改。有色金屬冶煉廠無功補償后,功率因數一般大于0.95,如果不采用自動投切,在低谷負荷運行時,將可能向電網倒送無功。采用自動投切后,可以使輸出的無功功率自動適用負荷變化的需求,避免無功過補償,減少電壓波動,同時可滿足變電站無人值班的要求。

3.

  原條文修改。有色金屬冶煉廠,低壓負荷側大量采用變頻器、電子軟啟動器、LED燈等非線性設備,諧波較嚴重,低壓電容器常因諧波電流影響而發生爆裂、鼓肚現象。因此,當電網中諧波含量超標時,高、低壓電容器回路均應串聯適當電抗率的電抗器來抑制諧波。電抗率的選擇應使電容器分組投切時避免與系統發生并聯諧振和諧波的嚴重放大。當母線上5次及以上諧波電壓較高時,宜串入K值為4.5%~5%的電抗器;當母線上3次及以上諧波電壓較高時,宜串入K值為12%的電抗器。

  目前單純使用接觸器投切低壓電容器的方式已經很少,采用可控硅與磁保持繼電器或接觸器配合的智能復合開關與日俱增,它能實現電壓過零接通、電流過零斷開,實現無涌流投切,而在正常接通期間,磁保持繼電器或接觸器接通,可控硅旁路,因而可控硅功耗小,不發熱,不需外加散熱裝置,且避免了可控硅燒毀現象。

3.5 變電所與配電所

3.

  原條文修改。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電氣設備抗震設計規范》GB50556的規定,地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以上地區的電氣設備必須進行抗震設計。

3.

  本條刪除。整合到第3.6A.11條。

3.

  原條文修改。冶煉廠車間變電所一般采用附設式配置,變電所的一面墻或數面墻與車間建筑物的墻共用,變壓器的門和通風窗開向車間建筑物外。負荷較大的多跨廠房,當負荷中心在廠房的中部時,在車間內設置變電所,可以使高壓深入負荷中心,縮短低壓供電半徑。車間內變電所采用干式變壓器,主要是干式變壓器的防火性能比油浸式變壓器好,干式變壓器的防火要求比油浸式變壓器低。

3.

  原條文修改。引用國家標準名稱與現行國家標準名稱一致。

3.6 繼電保護與自動裝置

3.

  本條刪除。整合到本章第3.6A節有關條款。

3.6.28

  本條刪除。變電站計算機控制系統二次回路抗干擾措施可參照現行電力行業標準《火力發電廠、變電所二次接線設計規程》DL/T 5136的有關規定執行。

3.6A 變電站計算機監控系統

3.6A.

  新增條文。隨著計算機技術、通信技術、網絡技術、接口技術的不斷發展成熟,計算機監控系統已在變電站中廣泛應用。大、中型冶煉廠變電站采用計算機監控系統可確保供電系統安全、可靠運行,滿足變電站無人或少人值班要求、實現減員增效。

3.6A.2

  新增條文。本條對計算機監控系統的功能作了概括性規定。為了充分發揮變電站計算機監控系統的強大功能優勢,經過多年的工程實踐檢驗,邏輯閉鎖功能、同期功能、無功電壓優化控制(AVQC)功能等由計算機監控系統完成是合適的。

3.6A.3

  新增條文。監控系統由站控層與間隔層兩部分構成與IEC61850對變電站設備的層次劃分基本一致。依據現行電力行業標準《變電站通信網絡和系統》DL/T 860標準體系,變電站監控系統、繼電保護及其他二次智能設備統一采用以太網接口通信,通過面向通用對象變電站事件(GOOSE)的報文實現間隔層I/O測控裝置之間聯閉鎖功能,與繼電保護設備統一建模、統一組網,共享統一的信息平臺,以提高二次系統的安全性、可靠性。為滿足可靠性要求,220kV變電站應采用雙網結構。

3.6A.4

  新增條文。站控層由計算機網絡連接的計算機監控系統主機、操作員站、工程師站、五防工作站、數據通信網關機、綜合應用服務器等各種功能站構成,提供站內運行人員的人機聯系界面,實現管理監控間隔層設備等功能。站控層設備應根據變電站規模和具體要求進行精簡與整合,如:主機可兼并操作員站、五防工作站等。

3.6A.5

  新增條文。間隔層監控子系統的設置數量應由具體工程條件確定,但需要強調各監控子系統的獨立運行能力,即應有適當的數據處理、邏輯判斷、安全檢測等功能。間隔層設備分散布置可減少二次電纜、提高可靠性、節省投資,因此,6kV~35kV系統間隔設備應就安裝在開關柜上;66 kV及以上間隔層設備宜分散布置在配電裝置室近鄰的繼電小室內,當變電站規模較小,配電裝置與主控制室距離較近室,也可集中安裝在主控制室內;戶內GIS配電裝置室電磁環境可滿足微機保護和測控裝置抗電磁干擾要求,因此,其微機保護及測控裝置也可采用就地布置在配電裝置室各間隔內,以減少控制電纜數量,提高運行可靠性。

3.6A.6

  新增條文。本條對計算機監測范圍作出原則性規定。

3.6A.7

  新增條文。本條對計算機監控范圍作出一般性規定。

3.6A.8

  新增條文。無人值班變電站設置一套圖像監控系統并上傳到遠方監控中心,可使監控中心值班人員動態掌握變電站的基本情況。圖像監控系統與火災報警系統聯動,可及時處理初期火災,避免事故擴大。

3.6A.9

  新增條文。采用現行電力行業標準《變電站通信網絡和系統》DL/T 860統一組網,有利于實現站內信息共享、減少設備重復配置、減少規約轉換設備。

3.6A.10

  新增條文。站控層計算機類設備宜采用SNTP對時;考慮到對時精度和穩定性,間隔層設備應優先采用IRIG-B對時。

3.6A.11

  原條文第3.5.11條的修改。有色金屬冶煉廠大型變電站通常需要設置供電力部分遠方監控和電力系統繼電保護服務的專用通信設施。

3.7 電測量儀表裝置

3.

  原條文修改。依據現行國家標準《電力裝置電測量儀表裝置設計規范》GB/T 50063-2017的有關規定,增加計算機監控系統頻率測量誤差、直流采樣模數轉換誤差要求,以及綜合保護測控裝置的測量部分(交流采樣)的準確度最低要求。

3.7.5

  原條文修改。引用現行電力行業標準《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 448-2016對貿易結算用電量計算裝置分類和準確度等級的規定。

3.7.12A

  新增條文。有色金屬冶煉廠大型電解整流是嚴重的諧波源,對整流回路進行諧波電流監測,可以根據實測諧波含量,針對性的設計諧波治理方案。對外部電源進線處進行諧波電壓和諧波電流進行測量,可動態掌握企業電壓畸變情況和注入電網的諧波電流值,為企業電能質量進行綜合治理提供依據。

3.8 防火與貯油設施

3.

  原條文修改。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第3.2.1條,一~四級耐火等級的防火墻,其耐火極限為3h。本條防火墻的耐火極限由4h改為3h。增加220kV戶外油浸變壓器間防火間距要求。

3.

  原條文修改。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標準》GB 50229-2019第6.7.8條規定,總事故油池容量由接入的油量最大一臺設備的全部油量確定。為避免環境污染,總事故油池和容納全部電氣設備的貯油池應有油水分離設施,不得讓廢油隨雨水流出影響環境。

3.8.6

  原條文修改。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標準》GB 50229-2019第11.2.1條規定修改。

3.9 對相關專業的要求

3.

  原條文修改。本條為變(配)電所對土建建筑及結構的主要要求。

5

  在煙塵嚴重地段,現場反映其配電裝置室的采光窗積塵嚴重,即擦即有,不但達不到采光效果,還影響安全和美觀,建議取消。高壓配電室設不開啟的采光窗,窗臺離地1.8m的規定,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外人進入,確保安全。

8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所設計防火標準》GB 50229-2019第11.2.3條規定修改。控制室是變電站的核心,人員比較集中,限制房間的可燃物,以減少損失。

10

  本款刪除。合并到3.5.2條。

4 余熱電站

4.2電氣部分

4

  原條文修改。有色金屬冶煉廠余熱發電機組容量較小,通常發電機組采用6.3kV~10.5kV電壓等級直接與企業配電系統連接,不采用發電機—變壓器組接線方式,因此,發電機中性點應采用不接地方式,發電機單相接地故障動作于跳閘。企業配電系統接地方式按本規范第3.2.22條要求確定。

4

  原條文修改。引用國家標準編號與現行國家標準編號一致。

4.2.14

  原條文修改。電站發電機與企業內部電力系統并網點,宜選擇總降壓變電站或靠近電站的企業變(配)電所。并網聯絡線的回路數,宜按發電機組數量和容量綜合確定。單臺發電機組設置單回聯絡線,2臺及以上發電機組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一回或多回聯絡線。為確保余熱發電機組安全運行,發電機出口斷路器設置雙高(高頻、高壓)解列裝置,電站并網聯絡線出口斷路器設置雙低(低頻、低壓)解列裝置。

4

  本條刪除。合并到本規范第4.2.14條。

4

  本條刪除。現行國家標準《小型火力發電廠設計規范》GB 50049適用于單機容量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燒方式、主要燃用固體化石燃料的新建、擴建和改建火力發電廠的設計,不適用有色金屬冶煉廠余熱發電機組的設計,僅供設計參考。

  5廠區線路

  5.1 一般規定

5.1.4

  原條文修改。引用國家標準名稱與現行國家標準名稱一致。

  5.2 電纜線路

5.2.2

  原條文修改。

  1刪除本款第4)、第5)項。

  460℃以上高溫環境電纜選型,增加耐熱性能較好的乙丙橡膠絕緣電纜,

  將耐熱性能較差的普通聚氯乙烯電纜改為耐熱聚氯乙烯電纜。

  6-15℃以下低溫環境電纜選型增加耐寒橡皮絕緣電纜。

5.2.3

  原條文修改。增加存在高次諧波電流時,中性導體截面選擇規定。

5.2.4

  原條文修改,本條第3款“采用多芯電纜的干線,其中性線和保護地線合一的導體,截面不應小于4mm2。”的規定,與本規范第5.2.2條第7款規定“多芯電力電纜導體最小截面:銅導體不宜小于2.5mm2,鋁導體不宜小于4mm2。”所表述的內容重復且不一致,因此予以刪除。增加電纜外的保護導體或不與相導體共處于同一外護物內的保護導體截面選擇規定。

5.2.6

  原條文修改。引用國家標準名稱與現行國家標準名稱一致。

5.2.9

  原條文修改。根據現行國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標準》GB 50217-2018第3.6.7條規定,限流熔斷器和60A以下的普通熔斷器在大短路電流下的限流性能顯著,或當熔斷體的額定電流不大于電纜額定載流量的2.5倍,且供電回路末端的最小短路電流大于熔斷體額定電流的5倍時,低壓熔斷器保護的回路按發熱和電壓降選擇的電纜截面一般均滿足短路最小熱穩定截面要求,故可不進行最小熱穩定截面校驗。

5.2.14

  原條文修改。

  1刪除了車行道下直埋電纜的情況。車行道下直埋電纜,有可能由于車輛的重壓導致電纜受到損傷。根據現行國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標準》GB 50217-2018第5.3.6條規定,直埋敷設的電纜與道路交叉時應穿管保護,保護管應超出路基1.0m。此處的道路系指供各種無軌車輛和人通行的基礎設施,按使用特點分為城市道路、公路、廠礦道路、林區道路及鄉村道路等。冶煉廠的道路也包含在其中,所以本次修訂將車行道下直埋電纜的情況刪除。

  4根據現行國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標準》GB 50217-2018第5.3.5條規定,該款由強制性條文改為一般性條文,將“嚴禁”改為 “不得”。

  5根據現行國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標準》GB 50217-2018第5.3.6條第1款規定修改。保護管超出路基的長度由0.5m提升到1.0m,并增加了保護管的排水要求。

5.2.15

  原條文修改。

  2根據現行國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標準》GB 50217-2018第5.5.4條第3款修改,室外電纜溝溝壁由高出地面50mm提高到100mm,并增加了渡水槽排水措施。

5.2.16

  原條文修改。刪除了“與隧道無關的管線不得通過電纜隧道”的要求。除熱力管道、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管道外,其他管線通過電纜隧道,對電力隧道的安全使用不構成影響。為節約資源,增進共享,國家目前也提倡設置綜合管廊。所以本次修改予以刪除。

5.2.19

  原條文修改。根據現行國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標準》GB 50217-2018第7.0.2條規定修改。

5.2.24

  原條文修改。引用國家標準名稱與現行國家標準名稱一致。

  5.3 架空線路

5.3.8

  原條文修改。根據現行國家標準《66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設計規范》GB 50061-2010第12.0.9條規定修改。

5.3.9

  原條文修改。根據現行國家標準《66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設計規范》GB 50061-2010第12.0.10條規定修改。

5.3.10

  原條文修改。電桿的埋地部分與地下各種工程設施間的水平凈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 50187的有關規定。

5.3.14

  原條文修改。引用國家標準名稱與現行國家標準名稱一致。

  6電解整流所

  6.2 供電電源與接線方式

6.2.3

  原條文修改。

3

  同一系列的整流機組運行于同一段交流母線,機組之間通過移相可以形成等效多相整流,降低注入電網的諧波電流。另外,為了避免將同一系列的整流機組分別由兩段(指運行時斷開段)母線供電,當其中一段母線停電時,接在另一段母線上的機組由于負荷轉移而過載,發生損壞整流器的事故。但當不存在上述情形時,為了使兩段母線負荷平衡,也可將同一系列的整流機組運行于不同交流母線段。因此將“必須”改為“應”。

  6.3整流機組的選擇及諧波治理

6.3.1

  原條文修改。整流機組一次側電壓及降壓方式,與外部供電電壓及整流所總容量密切相關,應根據全面的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1

  根據設計經驗,機組一次電壓應優先考慮采用電網電壓,盡量避免對電解用整流負荷進行兩次降壓,以降低投資,減少電能損耗,減少機組一次側電壓波形的畸變。根據上述原則列出了表6.3.1整流機組單組容量與機組一次電壓的選擇表,由于近年來有色金屬冶煉電解系列規模越來越大,表中增加了整流機組單機額定容量為100MW及以上的一次側電壓選擇方案。

6.3.2

  原條文修改。整流機組直流側額定電壓的確定:

1

  鋁電解用整流機組直流額定電壓,按條文所述原則確定。隨著電解槽容量的增大,平均槽電壓和陽極效應電壓均在降低,因此鋁電解系列發生陽極效應的個數是:100臺電解槽及以下宜取1個,以上宜取2個。

6.3.4

  原條文修改。目前,國內重有色電解系列規模越來越大,單系列電鋅規模已達10~15萬噸/年。隨著整流變壓器、整流器技術的不斷發展,單臺機組容量越來越大,可靠性越來越高。為了節省投資,減少運行費用,目前,新建重有色冶煉廠已不采用備用機組。

6.3.8

  原條文修改。

4

  重燃斷路器在切合電容器時,會多次重擊穿而因過流過壓發生爆炸。將原條文中“宜”采用可避免重燃的斷路器改為“應”能更好地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

6

  從安全、獨立運行考慮應分組布置。

7

  刪除此款。通過分析計算和計算機模擬仿真可以較為準確的計算出各次諧波電流,針對性地進行濾波裝置設計。

6.3.14

  原條文修改。刪除本條第2款第2)項規定。一次側電壓為220kV及以上時,主接線及調壓方式需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6.5 母線、設備配置及接地

6.5.9

  原條文修改。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標準》GB 50229-2019第6.7.8條規定,總事故油池容量由接入的油量最大一臺設備的全部油量確定。

  6.8 對有關專業要求

6.8.11

  原條文修改。大型整流所一般與總降壓變電站合建,其控制室為全廠的集控中心,屏柜布置多、跨距大、面積大,以往采用3m層高,吊頂后,凈高不夠,比較壓抑。因此,本次將大型整流所控制室層高修改為3.5m。

  7 車間電力設計基本規定

  7.1 配電系統

7.1.12

  原條文修改。目前,有色金屬冶煉廠220/380V低壓系統多采用TN-C-S、TN-S系統,亦有采用TN-C接地系統型式的。因此,不宜對TN系統的具體形式作出明確規定。

  7.2 配電設備

7.2.13

  原條文修改。引用國家標準名稱與現行國家標準名稱一致。

  7.3 控制與保護

7.3.5

  原條文修改。變頻調速器是目前使用最廣泛、技術最成熟、調速范圍寬、節能效果最好的電力電子產品,特別適用于風機類恒轉矩負載調速。內反饋斬波調速系統只能應用在定子帶有調節繞組的繞線型異步電動機,調速范圍窄,節能效果不如變頻器,運維難度大。已使用內反饋斬波調速的部分企業進行了提質改造,更換為變頻器調速。因此,本次修訂取消推薦內反饋斬波調速系統。

7.3.28

  原條文修改。

2

  引用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 50054-2011第5.2.9條的規定,本款由強制性條文改為一般性條文,并對切斷故障回路的時間按照相導體對地電壓等級進行補充修改。

4

  引用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 50054-2011第5.2.13條的規定,將“漏電電流保護”改為“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

7.3.29

  原條文修改。為減少接地故障引起的電氣火災危險而裝設的剩余電流監視或保護電器,其動作電流整定值不應大于300mA,系引用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 50054-2011第6.4.3條的規定。

7.3.32

  原條文修改。現行國家標準《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GB 50055對交流電動機的接地故障保護作出了有關規定。

  7.4 配電線路

7.4.10

  本條刪除。電纜與管道之間的允許最小間距執行現行國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標準》GB 50217的有關規定。

  7.7 建構筑物防雷

7.7.1

  原條文修改。本條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2010第3.0.3條、第3.0.4條相關規定對有色金屬冶煉廠建構筑物防雷分類作出修改。

  7.8 配電室與控制室

7.8.8

  原條文修改。帶IP20外殼的干式變壓器緊靠低壓配電屏布置,可縮短連接導電母排距離,降低電能損耗、便于施工安裝、減少配電室面積。

  8 重有色金屬冶煉廠車間電力設計

  8.1 一般規定

8

  本條刪除。原料車間、熔煉車間為多塵環境,安全滑觸線易進灰或導電粉塵,裝設裸滑線便于清掃。

8

  本條刪除。

  8.4 熔煉車間

8

  原條文修改。熔煉爐改為轉爐。

8

  原條文修改。為確保電爐短網三相對稱布置,大型三電極圓形電爐,通常也可采用3臺單相電爐變壓器供電。

8

  原條文修改。“應裝設隔離開關”改為“宜裝設隔離開關”。電爐變電所一般設在電爐廠房內,亦可不另設隔離開關。

8

  新增條文。由于大型電爐的功率波動值(10~50%)、三相電流不平衡度(2~33%)等較大,在微小電網運行環境下,需要裝設機網協調系統,以及電爐與發電機組的聯動控制系統,以確保微小電網穩定運行。

  8.6 電解車間

8

  原條文修改。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 50054及《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 50053中關于配電室通道上方裸帶電體距地面的高度規定不應低于2.5m;當低于2.5m時,應設置不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GB 4208規定的IP××B級或IP2×級的遮攔或外護物,遮攔或外護物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應低于2.2m。考慮到工藝專業在電解車間設計時,會預留直流母線通道,電解槽所在平面的樓板標高一般為:鋅電解車間5.5m~8.0m;銅電解4.1m;鉛電解3.5m。由此可見電解車間內裸導體距離地面高度大于等于2.5m是可以滿足的,故對于直流母線電壓高于120V時不再繼續使用2.2米的對地高度要求。

  9 氧化鋁廠車間電力設計

  9.1 一般規定

9.1.

  原條文修改。向一、二級負荷供電的配電所兩段母線布置在不同房間或分列布置或在母線分段處實施防火分隔措施,確保一、二級負荷供電安全。

9.1.3

  原條文修改。氧化鋁廠采用末級切換的用電設備主要是沉降槽、分解槽和晶種槽。若停止攪拌15分鐘物料沉降難于清理,生產被嚴重破壞。在調研的三個氧化鋁廠中均采用了末級切換,比之備用電源自動投入裝置在安全可靠性效果上大有提高。其中有兩個廠接有第三電源;國外為印度設計的氧化鋁廠均配備第三電源。所以在國內為印度及國內某新建廠設計中均設有柴油發電機等應急保安措施,供電可靠性進一步提高,生產連續性得到了保障。因此,本次規定沉降槽、分解槽和晶種槽應設置第三電源。

9.1.11

  本條刪除。電子軟起動器是集軟起動、軟停車和多種保護、監控功能于一體的電動機起停控制設備,可實現智能化、網絡化控制。其技術成熟,目前已普遍應用于各類電機的起停與控制。

9.1.16

  本條刪除。配電室屏柜的布置滿足通用規定即可。

  12 炭素廠車間電力設計

  12.1 一般規定

12.1.2

  原條文修改。煅燒、配料篩分、焙燒、陽極組裝等為炭素廠主要生產車間,大部分用電設備為二級負荷,且生產連續性較強,所以設兩臺變壓器兩回路供電。考慮單廠產能加大,因變壓器檢修造成減產損失加大,本次修改為一臺變壓器應能帶全部負荷。其它車間多為三級負荷可用一臺變壓器供電,但對其中的二級負荷,應有低壓聯絡線作備用電源。

  12.2 電煅燒爐

12.2.6

  原條文修改。供電裝置室緊鄰電煅燒爐廠房,可以縮短短網母線。原條文要求底層為變流器室,上層為高低壓配電室及控制室的限制條件在工程實際中難以實現。

  14 稀有金屬冶煉廠電力設計

14.0.17

  原條文修改。引用國家標準名稱與現行國家標準名稱一致。

  15 硬質合金廠車間電力設計

15.0.18、15.0.19

  原條文修改。引用國家標準名稱與現行國家標準名稱一致。

  17 公用設施電力設計

  17.1 空氣壓縮機

17

  原條文修改。當采用遠程監控時,就地控制室可不要求直接觀察站內設備運行情況。

  17.2 水泵站

17.2.4

  原條文修改。適度提高電氣設備防護水平,可防止水泵、水管、閘門損壞時,水噴到電氣設備上引起的事故,確保電氣設備安全運行。

17.2.6

  原條文修改。當采用遠程監控時,就地控制室可不要求直接觀察站內設備運行情況。

  17.3 發生爐煤氣站

17.3.3

  原條文修改。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發生爐煤氣站設計規范》GB 50195-2013第15.0.4條規定修改。

17.3.8

  原條文修改。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發生爐煤氣站設計規范》GB 50195-2013第15.0.7、15.0.8條規定修改。

17.3.13

  原條文修改。引用國家標準名稱與現行國家標準名稱一致。

  17.5 氧氣站

17.5.10

  原條文修改。根據現行國家標準《氧氣站設計規范》GB 50030-2013第8.0.8條規定補充“氧氣壓縮機和氧氣灌充臺”防靜電接地要求。

17.5.10A

  新增條文。引用現行國家標準《氧氣站設計規范》GB 50030-2013第11.0.17 條規定。

17.5.12

  新增條文。對本標準未規定的內容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氧氣站設計規范》GB 50030的相關規定執行。

  17.7 充電站

17.7.2

  原條文修改。根據現行國家標準《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GB 50055-2011第6.0.1條規定,對蓄電池充電用直流電源選擇,增加“高頻開關電源”裝置。

17.7.5

  原條文修改。根據現行國家標準《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GB 50055-2011第6.0.8條規定,補充移動式配電線路應采用銅芯重型橡套電纜的要求,是為了防止電氣線路受到腐蝕損傷導線,并使導線接地電阻增加。

17.7.

  新增條文。引用現行國家標準《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GB 50055-2011第6.0.4 條規定。

17.7.

  新增條文。引用現行國家標準《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GB 50055-2011第6.0.5 條規定。

17.7.

  原條文修改。將原條文中“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GB 50055的相關規定”整合到新增條文第17.7.8條。

17.7.7

  原條文修改。引用現行國家標準《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GB 50055-2011第6.0.7 條規定。

17.7.8

  新增條文。對本標準未規定的內容按現行國家標準《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GB50055的有關規定執行。

  17.8 靜電濾清器電源裝置

17.8.3

  原條文修改。根據現行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電除塵工程通用技術規范》HJ 2028-2013附錄F和《電除塵器供電裝置選型設計指導書》,中、高頻高壓電源用于靜電濾清器,理論和實踐均有較好基礎,目前在有色金屬冶煉廠也有較好的推廣應用,故在原條文傳統硅整流電源的基礎上,增加了“中、高頻高壓電源”。

17.8.13

  原條文修改。根據現行國家標準《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GB 50055-2011第7.0.7條規定補充。

17.8.15

  原條文修改。根據現行國家標準《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GB 50055-2011第7.0.2條、第7.0.5條規定補充。

17.8.21

  新增條文。對本標準未規定的內容按現行國家標準《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GB 50055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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