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怎么算
一、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標準為:
1、 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
2、 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
3、 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
4、 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底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二、被鑒定為五至六級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的工作,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1、 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2、 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1、 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
2、 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
3、 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
4、 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傷殘等級鑒定為七至十級工傷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第2款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根據上述規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賠償金額的計算沒有全國通行的標準,須參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規定執行。在各地區暫無規定的情形下,可參照《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中對一次性賠償所作出的規定。
四、公式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賠償基數×月數
賠償基數為: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5年(含5年)的,應當支付全額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不足5年的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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