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監督與監察審計的區別
財務監督與監察審計的區別如下:
1、監督的主體不同。財務監督的主體是以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為主的會計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監察審計的主體是國家法定的審計機關,相對于會計主體而言,審計監督主體具有權威性和相對獨立性。
2、監督的內容不同。財務監督的內容是職能的反映,即核算、監督、分析、考核、預測等多種職能于一身的重要經濟管理活動;受審計工作特點的制約,審計監督的內容同樣也是職能的反映,即監督、評價、鑒證的內容是國家政策規定的內容。
3、監督的方式不同。財務監督的方法包括會計核算、會計分析和會計檢查三個方面。審計監察的方法有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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