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經營許可證是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等食品經營者必須具備的合法證件,是保障食品安全和公眾健康的重要手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并按照許可證的內容和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本文將介紹烏魯木齊市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步驟和條件,幫助有意從事食品經營的人員了解相關的流程和要求。
一、申請對象
根據《食品安全許可管理辦法》,以下食品經營者應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
食品生產者,包括食品添加劑生產者、保健食品生產者、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者、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者、特殊膳食食品生產者、新食品原料生產者等;
食品流通者,包括食品批發者、食品零售者、食品進口者、食品銷售自動售貨機經營者、食品銷售網站經營者等;
餐飲服務提供者,包括餐館、快餐店、食堂、小吃店、飲品店、冷飲店、糕點店、面包店、烘焙店、燒烤店、火鍋店、自助餐店、外賣店、網紅店、夜市店等。
以下食品經營者可以不用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但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食品安全:
農產品生產者,包括種植、養殖、捕撈等;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者,包括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者和在農產品批發市場內從事農產品批發的經營者;
農村集貿市場經營者,包括農村集貿市場管理者和在農村集貿市場內從事農產品零售的經營者;
食品攤販,包括在道路、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或者臨時性集中活動場所從事食品零售的經營者。
二、申請條件
根據《食品安全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者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食品生產者
有與食品生產規模、品種相適應的生產場所、設施、設備和倉儲設施;
有與食品生產規模、品種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質量管理人員;
有與食品生產規模、品種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并對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培訓和健康管理;
有與食品生產規模、品種相適應的原輔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檢驗、采購、驗收、使用、儲存等管理制度;
有與食品生產規模、品種相適應的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有與食品生產規模、品種相適應的食品標簽、說明書的管理制度;
有與食品生產規模、品種相適應的食品生產過程控制、成品檢驗、產品追溯、不合格產品召回等管理制度;
有與食品生產規模、品種相適應的食品安全檢驗設備、設施和檢驗人員,或者與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建立委托檢驗關系;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條件。
(二)食品流通者
有與食品流通規模、品種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設施、設備和倉儲設施;
有與食品流通規模、品種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并對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培訓和健康管理;
有與食品流通規模、品種相適應的原輔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檢驗、采購、驗收、使用、儲存等管理制度;
有與食品流通規模、品種相適應的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有與食品流通規模、品種相適應的食品標簽、說明書的管理制度;
有與食品流通規模、品種相適應的食品流通過程控制、產品追溯、不合格產品召回等管理制度;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