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經證在異地預繳稅款
1、以青島稅務局為例,增值稅按3%征繳;
2、城建稅7%,教育附加費3%,地區文化教育附加2%,印花稅依照合約總價款的萬分之三,增值稅按此次開稅票未稅金額的0.2%;
3、因地區稅款差異,最好是咨詢當地的稅收政策。
以上就是外經證在異地預繳稅款相關內容。
外經證是指納稅人在外出交易活動時的稅收管理證明。根據一地一證的標準,稅務機關出具“外管證”,其有效期一般為30天,最長不超過180天。外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后,需要到營業地稅務機關填寫《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按規定繳納稅款,對未用完的發票進行納稅處理。經營地稅務機關需要證明上標明納稅人的經營、繳稅及發票情況。納稅人要具證實,在證實有效期限期滿10日內,返回所在城市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證實繳銷手續。納稅人外出經營180天以上的,需要在經營場所申請稅務變更手續,成為經營場所主管稅務機關的固定商戶。本文主要寫的是外經證在異地預繳稅款有關知識點,內容僅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