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注銷登記
境內機構擁有的境外企業股份因股權轉讓、倒閉、散伙、清算、運營到期等緣故銷戶的,境內機構需要在獲得境外投資主管機構有關證明文件之日起60天的時間之內,持下列原材料到所在城市的外匯局申請辦理銷戶登記:
1、提交書面形式的申請;
2、境外投資企業外匯備案IC卡;
3、境外投資主管機構對銷戶事宜的審批或報備文檔;
4、境內投資者將股份出讓給其他境內投資者的,另需提供轉股協議;
5、在以上的材料沒有辦法充分證明交易的真實有效或申請材料的一致性時,還需要提供補充資料。
以上就是辦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注銷登記相關內容。
外匯,是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管理機構、外匯平準基金及財政部)以銀行儲蓄、長期政府證券、短期政府證券或財政部庫券等方式享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本文主要寫的是辦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注銷登記有關知識點,內容僅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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