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結算原則
1、結算參與機構僅開立綜合結算備付金賬戶時,可利用賬戶于資金交收;
2、結算參與機構同時開立綜合結算備付金賬戶與非擔保結算備付金賬戶時,賬戶不僅可以用于負責擔保交收業務及交易所場內證券發行資金交收,還可以代收代付業務的交收。
以上兩點就是法人結算原則,結算參與機構會以法人的名義開立賬戶,用來辦理與之相關的義務。
法人的特點1、它是被法律認可的社會組織人格化,會根據法律而生產與消亡,而非生命體;
2、法人不同于自然人,自然人為單個的民事主體,而法人為集合的民事主體;
3、法人是根據法律法規成立的,應當擁有獨自的名稱、住所、財產等,而且法人的成立應當由相關機構批準。
以上三點便是法人的特點,法人制度起始于羅馬法,這個理念最開始是債權人為了保護自身的地位而建立的。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法人制度逐漸演變成了對企業的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