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還本付息政策
《關于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通知》的政策規定:
一、關于貸款到期本金安排
對于2020年1月25日以來到期的困難中小微企業(含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貸款本金,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企業延期還本申請,結合企業受疫情影響情況和經營狀況,通過貸款展期、續貸等方式,給予企業一定期限的臨時性延期還本安排。
二、關于貸款利息支付安排
貸款付息日期最長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罰息。延期利息的具體償還計劃,由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企業雙方自主協商、合理確定。
三、關于湖北地區特殊安排
湖北地區各類企業適用上述政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為湖北地區配備專項信貸規模,實施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優惠,力爭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1個百分點以上。
四、關于企業新增融資安排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對接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建立綠色通道,簡化貸款審批流程,適度下放審批權限,應貸盡貸快貸。
五、落實要求
做好需求對接。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對接企業貸款延期還本付息需求,開通線下和線上(網上銀行、手機銀行、電話銀行)等多種渠道,為企業延期還本付息申請提供便利。要及時受理企業申請,限時回復辦理。有效防范風險。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貸款進行專門統計、密切監測,對于貸款期間企業經營出現實質性變化的,及時予以相應處置。明確支持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合理評估企業狀況,調整完善企業還本付息安排,重點支持前期經營正常、受疫情影響遇到暫時困難、發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業。
六、有關配套政策
對于上述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堅持實質性風險判斷,不因疫情因素下調貸款風險分類,不影響企業征信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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