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貸款為什么要公證
因為大量的貸款法律風險,已成為困擾銀行業的一個突出問題。公證與貸款的實施,就是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貸款法律風險,并且在貸款出現風險時,對債權文書經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可以不經過訴訟程序而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大大提高了銀行清收不良貸款效率,同時降低了清收成本。貸款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貸款行為及其涉及的法律文書、審批程序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活動。
任何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經過公證證明,國家證明它的真實性、合法性,即產生法律上的證據效力。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調查證據時涉及某項文書,而這項文書也經公證證明,即應確認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證。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法律對于不同的法律行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頭、書面及公證證明,取決于該法律行為所產生(或變更、消滅)的法律關系的重要性、復雜性和它對于第三者的作用。債權文書,如債權人和債務人對權利義務關系沒有爭議、并經公證證明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當債務人拒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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