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復的標準和流程
一、想要進行普通信用修復,就達到以下標準:
(1)受侵害人特定具體并有明確的聯系方式。
(2)受侵害人的數量在100個以下。
二、在進行普通信用修復的時候,需要經過的流程如下所示:
(1)失信人建立信用檔案。
(2)失信人向信用機構提出信用修復申請,提交失信行為受侵害人名單,簽訂信用修復服務合同。
(3)信用機構指定兩名以上信用執業人員組成信用修復工作組,負責失信人的信用修復工作。
(4)信用執業人員對受侵害人名單進行審查,判斷是否存在其它的受侵害人。
(5)信用執業人員聯系所有的受侵害人,核實受侵害人是否諒解了失信人。如果受侵害人已經諒解了失信人,就需要簽署《諒解證明》;如果受侵害人沒有諒解失信人,失信人就需要依法賠償或補償受侵害人的物質、精神損失,并賠禮道歉,用自己的態度和表現取得受侵害人的諒解。
(6)信用執業人員在確定受侵害人已經諒解失信人之后,根據事實撰寫《信用修復情況調查報告》,并在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指定的信用服務平臺(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0日。
(7)如果有人提出異議,信用執業人員就需要對異議進行調查,從(5)開始重新進行流程;如果沒有人提出異議,信用機構就可以對外發布《信用修復情況報告》,并將該報告用醒目的方式加注到不良信用記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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